尊敬的律师: 您好!我是陕西榆林的一名农民工,我本想申请法律援助的,但是援助中心的工作人员说,等法院受理了我的起诉后才给指派律师,所以我只好请熟人代写了一份诉状,请您给修改一下,再麻烦您给大概计算一下医疗费。希望能得到您的帮助!愿好人一生平安! 民事诉状 原告:王卫锋,男,汉族,生于1981年9月12日, 住址: 联系电话:13649993260 被告:神木县高新医院, 地址:神木县东兴街东岳路口 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 职务: 案由:医疗损害赔偿纠纷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已发生的医疗费 元,陪护费 元,住宿费 元,外地就医伙食补助费 元,交通费 元,残疾生活补助费 元,精神损害抚慰金 元,共计 元。 2、判令被告承担原告后续治疗费用。 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2009年12月28日,原告因肾病综合症到被告处就诊,并开始血液透析治疗。原告于2009年4月,7月和10月分别在榆林第二人民医院和西安交大附属医院查丙肝抗体呈阴性。但是原告在神木高新医院住院6个月后,2010年6月在高新医院和神木县医院查出丙肝抗体呈阳性,并于7月到鄂尔多斯第二人名医院复查确诊。而‘丙肝’病毒的感染途径,除母婴之间进行传染外,基本上都是血液传染的。而被告对入院患者没有按照相关规定做丙肝病毒检查,而且在血液透析过程中复用透析设备,原告与医院多次多次进行协商此事,但被告以各种理由推托,并且于8月7日不再给原告做血液透析,要求原告出院。被告于8月17日出院。 原告认为:原告在该院住院时,血液透析或所输的血浆是直接导致原告感染丙肝病毒的原因,这一损害结果,完全是被告的过失行为所致。被告承担全部责任。对原告的损害后果的治疗花费,被告应承担赔偿责任。现被告拒不赔偿,原告无奈诉至贵院,请求依法裁决。 此致 神木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王卫锋 2010年8月25日 附:1、入院前丙肝检查结果; 2、丙肝化验结果; 3、住院相关证明; 4、原告身份证复印件。
上一封 下一封 标记为... 移动到... 更多操作... (无主题) 发件人: 我自己的邮箱 <965669000@qq.com> 查看 拒收 时 间:2010年5月20日(星期四) 上午9:55 民事申诉状 申诉人:王仲卫,男,汉族,1977年4月1日出生,高中文化,无职业,住洛阳市西工区瞿家屯村10组62号。
事情经过:半个月前和同事去吃烧烤,由于天气比较热再加上喝白酒的缘故,所以当时光着膀子。吃完后同事去结账,我去了WC,由于店内过道相当狭窄,加上自身喝酒后走路乱晃,刮到了一位女性,与其放生争执,争执过程中她喊来了她的男性朋友,该男子用空酒瓶砸我后脑,并且把左手静脉刮断(该名男子打我时,我的同事在抱着我,
前两天,老公跟人打架,是对方先动的手,把我老公打成轻微伤,我的额头淤青出血,我没有动手,对方没事,昨天对方和我老公都被拘留了,但是,派出所没有通知我去处理,我是应该去找派出所吗。另外,我们看病花了1000多,应该怎样通过法律手段来得到赔偿
因纠纷打架 对方大拇指骨折治愈后骨折线消失无功能障碍 后以工伤标准鉴定为十级伤残 要求赔偿 我想问下到底打架是以哪个标准评的 而我这里都说是以工伤评的 如果还有其他标准我能上诉吗还是怎么搞
7月26日我表弟找我说他家太阳能上不了水,让我和他去五金店买一台水泵,到五金店之后老板正忙,我们问有水泵吗,老板说在里面,我们两个就进去了,到里面看了一个水泵不合适,我们两个就要出来,老板又说里面还有一种你们顺便拿出来,意想不到的事情发生了,在拿泵的时候我被东西绊倒了,按在了房屋的玻璃隔断上,一块不稳
于2010年8月13日,1个6岁大的小孩在一废弃鱼塘边玩耍时,不小掉落鱼塘中溺水死亡(死者系农村人口,但其父母在安置区从事务工经商4年多)。请问:1、鱼塘主应负多大责任?2、赔偿标准是按农村人口算还是按城镇居民的标准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