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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

医疗人身损害

医疗人身损害 尊敬的律师:
    您好!我是陕西榆林的一名农民工,我本想申请法律援助的,但是援助中心的工作人员说,等法院受理了我的起诉后才给指派律师,所以我只好请熟人代写了一份诉状,请您给修改一下,再麻烦您给大概计算一下医疗费。希望能得到您的帮助!愿好人一生平安!

民事诉状
原告:王卫锋,男,汉族,生于1981年9月12日,
住址:                 联系电话:13649993260
被告:神木县高新医院,  
地址:神木县东兴街东岳路口                  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           职务:           
案由:医疗损害赔偿纠纷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已发生的医疗费  元,陪护费  元,住宿费  元,外地就医伙食补助费  元,交通费  元,残疾生活补助费  元,精神损害抚慰金    元,共计   元。
2、判令被告承担原告后续治疗费用。
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2009年12月28日,原告因肾病综合症到被告处就诊,并开始血液透析治疗。原告于2009年4月,7月和10月分别在榆林第二人民医院和西安交大附属医院查丙肝抗体呈阴性。但是原告在神木高新医院住院6个月后,2010年6月在高新医院和神木县医院查出丙肝抗体呈阳性,并于7月到鄂尔多斯第二人名医院复查确诊。而‘丙肝’病毒的感染途径,除母婴之间进行传染外,基本上都是血液传染的。而被告对入院患者没有按照相关规定做丙肝病毒检查,而且在血液透析过程中复用透析设备,原告与医院多次多次进行协商此事,但被告以各种理由推托,并且于8月7日不再给原告做血液透析,要求原告出院。被告于8月17日出院。 
原告认为:原告在该院住院时,血液透析或所输的血浆是直接导致原告感染丙肝病毒的原因,这一损害结果,完全是被告的过失行为所致。被告承担全部责任。对原告的损害后果的治疗花费,被告应承担赔偿责任。现被告拒不赔偿,原告无奈诉至贵院,请求依法裁决。
此致 
神木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王卫锋
2010年8月25日

附:1、入院前丙肝检查结果;
2、丙肝化验结果;
3、住院相关证明;
4、原告身份证复印件。
问题状态:已解决
提问人:wangwe……(陕西-榆林)
提问时间:2010-08-25 23: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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