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12年2月到该公司工作,工作范围是录入及盘点核对,所属为财务部录入组,签订的合同中,月工资是底薪1750元加提成,1750是拿22家门店的金额,之后每增加一家便增加100元,去年七八月的样子基本都拿3000左右,到2012年十月十一月的样子,一度拿到3250元左右,2013年2月,在这家公司一整年之后,由于工作范围调整,公司新上ERP系统,经协商,我们组每人拿3100元每月,工资是底薪1750+绩效1350,并未额外签订合同。具体是一直死工资3100元,还是暂时拿死工资3100元,反正我们在这个部门就拿这么多工资,现在我还在这个部门,也没有调岗,公司现在直接告诉我们,降薪到2600每人。理由是ERP上线,组中另外三人只管盘点,不需要管录入报表,而我是录入未上线报表,及门店电脑损坏后数据录入,以及更正,所以要求减薪
里面部分情况是有录音的,像今天关于工资降薪的,还有其他一些情况
辞职后工资乱扣我工资我不认同,但还是扣了,我在网上发布公司以铝充当铜卖假的全铜产品给客户和乱扣供应商的钱以及不付款,还有员工工伤还扣工资这样是否犯法?
我在现公司已入职5个多月,公司还没有和我签订劳动合同.现我因有更好的工作想到其它公司上班,和公司股东(现公司管理者)要求加薪,管理者说没有,我是否可以不写辞工书就到其它公司上班,并要求公司给我一定的工资补尝?
上周去了一家劳务派遣公司,那边要求交300元信息费。 是寻求兼职工作,故也并未签订任何合同。后来发现公司所介绍工作与之前说的并不相符,向其提出退还钱款。 但公司表明只能退还200, 100作为手续费,这点起初也未说明过。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请问这家
用我自己的身份证办的公司小号(电话号)公司有权利收回吗?是用我的身份证登记的电话号,并且缴费和使用都是我自己在用。
劳动合同中断过,计算赔偿金时,是否把以前在公司工作时间计算在内?
本人2009年08月进入公司,2011年10月本人主动离职。2012年12月份又重新回到公司,如果现在公司把我开除的话,请问公司在计算赔偿金时,是否应该把2009年-2011年工作的这段时间计算在内?
我去年6月进的公司,今年1月份公司领导说签了合同就买给保险,不然不给买,于是我就签了合同,7月份因工资问题我申请了辞职,公司领导说我签了合同,申请1个月后才能辞职。8月7号,别的工友已经发了6月份的工资(我们公司都是拖1个多月才发工资的),我的却没有发,所以我找到了公司董事长。公司的说法是:公司有规定,签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