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5月4日晚,我在朋友家吃饭,a打电话让我去某地甩点,我以为是小矛盾就去拉。我就跑打车过去,下车后遇到一群人不值几个,让我进胡同里,我不同意,于是与其动啦拳脚,在此过程中,有人在我后腰捅了一刀,我撒腿就跑,(事后知道两个人拿到追我。我没带凶器)。结果是我的肾、十二指肠、胆受伤,肾切除一个,住院25天
我的岳父和一个老头打仗,挑起事端是那个老头,被我岳父给那个老头腿踢坏了,这个老头就住院治疗,这个老头有养老保险,在住院期间养老保险机构就把他住院应该报销部分报销了,然后经过公安局,检察院,法院他自己陈述的是自己不甚摔伤的,就这样医保机构把他住院按照百分比给他报销完了,他没有向公安局,检察院,法院说实
公安机关在未调查清楚是否为刑事或治安案件时进行伤情鉴定符合规定吗
两个学生教室里打闹,甲打向乙,乙躲闪并顺势推了一下,甲撞到黑板后锁骨骨折,伤情鉴定为轻伤。 公安机关在未调查清楚前进行伤情鉴定符合规定吗? 两个孩子都是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现在的鉴定意见为轻伤,依据刑法第十七条的意思是不负刑事责任的。而且我们家长认为学生在学校里打闹发生的意外不属于伤害案件也不属于行
轻伤害案件,加害方想进行刑事和解,承担被害方实际造成的经济损失,但被害方漫天要价,不在合理范围之内,加害方无法承担,该怎么办,可以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介入调解吗?
2003年,某块地搞商业化,原本的四十几家公司搬迁,按理要给予补偿。 当事人作为该块地负责的法人,按照总公司的要求造了一张补偿金额的单子。向国资委申请了50W2千。 后来钱到了总公司账上,总公司没有把钱划到当事人所在的分公司账上,应该是分公司把这笔钱分给当时搬出去的四十几家公司的。 现在被定得罪名是“协助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