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在停车场停车的时候不小心轻微碰到了乙的车(乙不在场),甲看没有人在场就走了。因为甲的碰撞导致乙的车产生了一点点移动,并且右后轮压到了一个石头上(甲当时完全没有发现也没有预料到),过了两个小时甲回来开车发现了乙的车的轮子压在石头上轮胎有形变但是并没有爆胎,甲就走了。后来乙开车时没有发现车被碰,也没有发现右后轮下面压了一个石头,开在路上的时候右后轮因为之前压到石头导致胎面脆弱爆胎翻车,乙死亡。请问这件事甲属于过失致人死亡还是意外事件。
甲用拖拉机为乙运输河沙,当车辆到达乙家门口时(农村村内,胡同窄),因路面原因拖拉机不能正常行驶,乙叫来家人丙(68岁)在拖拉机车后推车,致使丙受伤倒地,在送往医院的途中丙死亡。经法医鉴定,丙颅内粉碎性骨折,失血死亡。公安机关怀疑丙在推车过程中,车辆挤压丙头部造成,以涉嫌过失致人死亡对甲进行羁押。请问这
甲醉酒,站不稳,甲的妻子喊乙(甲妻子的亲戚)帮忙搀扶甲进屋,甲不愿意进屋,就在搀扶的过程中甲推搡乙,乙被甲的脚绊倒随后甲也倒了。最后甲高位截瘫,一个月后甲的家人(非甲妻子)报案说:甲说是乙“弄的”。甲妻子与乙的说法基本一致,与事实差不多(因为时间过长,又没有料到甲会报案说是乙弄的,所以两人可能会有部
项目经理打死农民工是属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还是过失致人死亡???急急急急!! ! !
王某是某工地的小包工头,谢某是项目部经理。在交通不便的情况下王某用皮卡车运送工人上下班,谢某以安全为由收走皮卡车,经过几次交涉无果的情况下王某在签订退出协议后提出要回皮卡车钥匙,钥匙拿到手后在王某毫无防备的情况下谢某两拳击打头面部,一脚将受害人王某踹出门外当场小便失禁王某倒地,经抢救无效认定死亡。后
被告人,王向阳,男,1963年生人,住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大孤山镇刘家村4组,农民。 主要案情:2004年6月17日10时许,王向阳驾驶吉C27989农用柴油货车沿伊通县城人民大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该路与伊通大街交汇处等信号灯时,被害人刘俊信骑自行车由伊通大街左拐变向被王向阳的车晃倒后,并无大恙。但刘俊信却不依不饶,上前将
两人喝酒后,在回家的过程中,其中一人要求另一人再去玩,另一人不去,要回家,一人就在后面猛追他,在追赶的过程中,追的人摔倒的同时将被追的另一个人推到在地导致死亡,请问这是过失致人死亡还是意外事件?
因为口角,发生争执,一方回屋取了道具和对方打起来。结果导致对方一人失血过多死亡。被告人共四名,其中三人拿刀,有一人失手过重砍中受害人腿部,造成大动脉失血过多,送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双方无仇,老板指示拿刀动手,结果失手过重。请问,失手过重致人死亡的那名被告,将会以故意致人死亡罪判处还是以过失罪判处。
本人在工作中工伤,由于梯子本身质量问题刷油漆时人字梯子从顶端分叉摔伤,导致锁骨骨折及多处小出血 现已恢复但接骨处明年还需取出钢板,公司现在安排供应商赔偿 主要不懂地方出在2条协议书上内容 四、本协议的签订并不直接或间接的表示乙方和丙方认可对甲方此事负有过错或法律责任。六、本协议为一次性终结处理协议,各
当事人小区正在拆迁,当事人正在协商拆迁条款,家中财物陆续往外搬,但未完全搬完。小区内经常有拆迁方雇的民工拆已搬走家的门窗和楼房内外下水管道。前几天当事人下班回家准备整理剩余东西时在楼下发现有十几个人在拆当事人家门窗,当时人打110报警后,跑上楼,这十几个人扔下工具就跑,当事人捡起一把鎯头边喊你们干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