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名保安,在合行工作了八年,突然合行搞起保安外包,福利降了金奖没了不说而且周末周六和节目日加班都不给加班费,这合理吗!我要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力。这样的合同签了是否有效??
我在公司上班近两年,现向公司辞职,以公司没有支付周六加班费的为由而提出一个月后离职,公司是否有权拒付我未发放的工资和加班费?我能否向仲裁提出支付加班费。有确凿周六上班的证据。
我是2008年11月份进的公司,合同签的是2009年2月1日到2010年1月31日。在签合同的时候公司额外在上面写了周六要配合生产部门上班。实际上我们周六请假的话也是不扣钱的,那在我合同到期且不在续签的情况下向公司申请周六加班费和年终奖是否合理合法呢?
辞职之后不给拖欠的工资,在该公司工作的时候也没有签劳动合同,也没有给上保险,周六日加班也没有加班费
我能连同工资还有加班费其他补偿费一起要回来吗?
我在2004年加入现在的公司,在2007年8月份升职为该公司一部门生产主管,从那时起公司就没有按照我的工资底薪支付我加班费,而是按照公司的规定周末加班支付12元津贴,平日加班2小时以上支付25元津贴,我前段时间去咨询公司这个问题,公司告诉我这是包薪制,本来包薪制是没有加班费的,公司还额外支付了每小时12元,所以这个
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工资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 请问, 这个周末加班费, 公司可以延期多长时间之后, 如果安排不了调休就必须支付? 有人讲是一个工资周期?是吗? 一个工资周期, 又是多长时间? 如果我们是北欧在华独资企业, 遵守劳动法, 员工是属
2010年全年周六周日加班共计60天,我辞职了,公司不给我加班费,还说我的不算合理加班。
2008年至2011年2月份在山东桑乐太阳能有限公司工作,在2010年全年周六周日加班(在外地出差),我在2011年2月份提出辞职,在2月28号,辞职手续按照公司要求正式办理完毕。我办理手续时询问公司人力资源部经理我60天加班,怎么算,人力资源部经理给我的答案是按照加班天数计算加班工资,现在他们说我的加班不算合理加班为由
辞职之后不给拖欠的工资,在该公司工作的时候也没有签劳动合同,也没有给上保险,周六日加班也没有加班费
辞职之后不给拖欠的工资,在该公司工作的时候也没有签劳动合同,也没有给上保险,周六日加班也没有加班费 (该公司没有任何手续在密云) 工作一年没给任何工资 当初答应给3000工资每月 现在只承认2000每月 该公司没有任何手续 也行吗 为什么有的律师说不行呢 只能去法院
我们跟公司签订的合同没到期,就裁员,还有周六加班没支付加班费
我与公司签订的合同期限到2012年6月13日,还有一个月到期,就要裁员,然后我们签合同的时候签的是8小时工作制,每周不超过40个小时,事实是每周六都上班,还不支付加班费,现在我想咨询一下,我的情况根据劳动法能得到什么赔偿?
之前公司没活干了放员工十天假,之后公司想用员工双休天的加班天数与之前放的十天假期相抵,加班一天抵一天假违法吗?
各位律师:你们好!我想问下我所在的公司有这么一条规定“就是周末加班的员工们如果忘记打卡或者打了卡未打上的情况下公司拒绝给员工补卡”也就等于拒付那一天的工资。 请问下这样做合理、合法吗? 员工是否可以依法身劳动部门投诉让公司支付其工钱? 公司这样有没有违反《劳动合同法》的法律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