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户口在某市的A区,但长期居住于该市的B区,现在被对方上诉,但对方上诉了两个人,本人和另一个居住于A区的人,请问该案件应该是哪里的法院受理,怎样来证明本人长期居住于B区,需要什么书面资料来提供给法院证明。
本人是乌兰铜普乡一村民,于2004年与本村村民赵某经人介绍结婚,次年生有一女,感情稳定2006年丈夫招工进入格尔木庆华公司上班,两人开始分居生活,丈夫在以后几年中很少回家每两、三个月寄回200元至500元的生活费,两人为此也有了矛盾。2012年8月丈夫突然回来向法院提出离婚。本人希望法院调解下挽回婚姻,可是地方法院认
你好,我单位在今年有一张承兑汇票丢失了,出票行及付款行是合肥的,被告是武汉的,我们开始已经向武汉法院申请了挂失止付,在公示催告程序中,一家武汉单位(即向我们出具汇票的单位)向法院主张权利“承兑汇票”在他们手里。 我们想起诉,但是又不想在武汉法院,想在合肥法院起诉,请问我们以什么理由起诉能实现这个
陈律师您好,你的回复已看到,我再请问您一个问题,不是有规定在没有新理由,新情况,就算六个月后再起诉,法院同样不予接受,是这样吗
北京市一中院行政诉讼二审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原法院重审。撤销的理由是:被告主体不适格。被告应该是北京市国土局而不是原审法院认定的大兴国土局,所以根据《行政诉讼法》第61条第3项,撤销了一审判决,但是如果变成北京市国土局,由于地区管辖权的问题,北京市国土局在东城区,归东城法院管辖,大兴法院会驳回诉讼
吴先生前几年有了第二婚全女士,在一起七年时间左右。平常感情平淡,吴先生在高铁工作由于第二婚所以也带了个男孩,全女士在家带小孩,并非夫妻共有小孩,而是全女士与之前丈夫所生。全女士在家里没有工作,由于近期吵闹较平凡,吴先生赌气说不想过就离婚。银行存款都属于吴先生所挣,大概有三万左右,可能是之前吴先生的一
离婚时没有提出的债务,法院也没有提出划分债务。现在离婚11年了,能不能再重新提出要求分担部分债务?另外,养子女与父母断绝关系后,是否需要给父母赡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