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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婚姻家庭

婚姻诉讼

婚姻诉讼 本人是乌兰铜普乡一村民,于2004年与本村村民赵某经人介绍结婚,次年生有一女,感情稳定2006年丈夫招工进入格尔木庆华公司上班,两人开始分居生活,丈夫在以后几年中很少回家每两、三个月寄回200元至500元的生活费,两人为此也有了矛盾。2012年8月丈夫突然回来向法院提出离婚。本人希望法院调解下挽回婚姻,可是地方法院认为丈夫和本人不相配准予离婚,在本人不知晓的情况下签了字,次日法院判离。结论如下:孩子由女方抚养每月抚养费360元,村里的庄廓归女方所有,但是付给男方30000元折价费。本人没有经济来源无力承担。男方提出离婚后本人得知男方在格尔木有同居的第三者,并生有一男孩,男方月工资上万。现在本人想上诉追加这六年的生活补助和孩子抚养费,请问我能否上诉呢?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飞儿雨滴(青海-海西)
提问时间:2012-09-18 2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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