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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

是移送管辖还是驳回诉讼?

是移送管辖还是驳回诉讼? 北京市一中院行政诉讼二审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原法院重审。撤销的理由是:被告主体不适格。被告应该是北京市国土局而不是原审法院认定的大兴国土局,所以根据《行政诉讼法》第61条第3项,撤销了一审判决,但是如果变成北京市国土局,由于地区管辖权的问题,北京市国土局在东城区,归东城法院管辖,大兴法院会驳回诉讼吗?还是移送管辖?我觉得大兴法院应该出裁定移送管辖。因为只有原告不同意变更被告的情况下,才能驳回诉讼。
问题状态:已解决
提问人:circle……(北京)
提问时间:2013-04-19 2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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