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贷款买房子,大约一个半月后银行没有放款,询问银行的答复是开发商把购房合同弄错了。询问开发商答复是银行把合同弄丢了。又过了大半个月,合同和贷款都下来了。我去拿合同时发现合同上第一页的名字是我的,但不是我签的。后面买受人没有我的签字和章。(但在买房时曾经签字和盖章好几份合同)询问售楼人员的答复1,银行弄丢了2,房管要空白合同盖章,我可以再去补签。 请问这样的合同是正常的吗?有什么隐患?对将来居住和房屋交易有什么影响?我该如何处理? 谢谢
今年6月17日签的购房合同,6月20日付首付,然后房东去取消按揭,到我去办纯公积金贷款的时候已经是7月10日了,但是到现在公积金中心都没通知可以去过户,只能干等。但是购房合同上写8月20日付全款。我算了下等产证要21个工作日,然后放贷款要2个礼拜左右。我怎么都赶不上8月20日。可能要9月中才能到款。问题更严重的是过期
律师好! 情况是这样的:我把原来的房子贷款还清了,拿出房产证后,重新在原有银行贷款(因需要钱用,所以还清了多贷些钱出来),当时贷款的时候说以销售贷款来贷的。钱已放款好几个月了,每个月也按正常在还款,但就是到现在银行就是没给合同样本,打当时银时办理的工作人员,说给搞丢了,正在找,找到了给我电话,我都打
某甲以自然人的身份向某贷款公司乙借款30万,约定还款期限20天。找了我的朋友丙、丁做担保。后来甲未能如期还款,乙做了两次延期操作,但未还款和延期的事情都没有告知两名担保人,请问担保合同还有法律效力吗? 另:甲在贷款前,其企业已有其他贷款,已濒临资不抵债的境地,但并未告知丙,请问丙可以申请担保合同无效吗?
2007年家里向浦发银行贷款,签的合同期限是2007年7月19到2012年7月17日为止,每年还一次款。前2年还款都是很及时的还进去又贷了出来。可是去年不知道什么原因只贷给我们半年时间,现在银行说到期了,要求我们马上还款,不然就申请到法院让法院拍卖了房子。2007年签署的合同是公正过的,去年贷出来的时候只是在银行签过字,
我是2006年7月3日到一家私人学校任职,试用期二个月。从入职到现在,学校就没有与我们签合同,也没有保险,现在学校经营的不好(但不会黄的),可能要裁员,我想问一下,如果裁到我,根据国家的《劳动法》,我应该提出怎样的赔偿? 谢谢帮忙!
请问:1、父子二人是否可以在同一银行贷款(同一个地方)这种行为银行是否违规?他们没有进过调查就将钱发放出去了。银行办理贷款因有那些程序?2、银行是否可以让一个人在还贷款的时候钱不够拿另外一个还贷款人的钱来抵账从而导致后还款人的贷款数额增加同时银行让;两个贷款人之间调解。银行这种做法对吗?
没有签定劳动合同法,没有帮该劳动者买任何保险,用人单位突然开除员工,工作时间是1998年到至今(2010年8月),用人单位每次支付工资,只以签名形式,没有任何回执,请问这样按照劳动法,能怎样赔偿!该名单位的男员工已经50岁了,工龄12年!通过法律怎样解决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