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前面相关的解释:“根据新法需要支付,而根据旧法不需要支付的情况。如劳动合同到期终止,用人单位不续签劳动合同的,依据新法实施前的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但新法实施后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但计算经济补偿金的年限不包括新法实施前的工作年限。”那么我想问:某员工在某公司连续工作8年,合同于2008年2月份到期,若单位到期终止合同的话,该员工只能获得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了?是吗?倘若这样,该员工8年的青春就这样完了!!!!
我是05年底开始在一家公司工作,到今年12月31日合同到期,公司一直是一年一签的固定劳动合同,公司提前1个月通知不在续签合同,根据新的劳动合同法,公司肯定要给我补08年1年的经济补偿,也就多补偿1个月的08年度平均工资,但是08年以前劳动关系续存这两年工龄如何算经济补偿?旧的劳动合同如何规定的,这部分如何界定呢?
新劳动法08年实施,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工作的年限支付,最后又说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自施行之日起计算;08年之前的工作年限算不算?
我们厂原来是全民所有制企业 2006年改制为民营企业,所有员工都必须和新企业重新签订劳动合同.才算是新企业的员工, 当时没有人向工人宣示任何关于经济补偿的问题,现在也没有人给一个明确的解释, 4年后的今天企业已面临破产,并且有一部分工人已经退休,请问:1.在这个转变过程中原国有企业职工应不应该获得经济补偿? 2.我们还能
我在2000年到2006年12月底都是在电信上班,养老保险也交到了06年底,07年1月的工资他们还发给,2007年1月31日后电信不再给续签合同,不给续签就是辞退了不给去上班了,电信公司是否有经济补偿和每月发放失业金的义务?我看到有的同事前几个月也是被辞退了,电信公司就主动的赔偿了他们,我们当年为什么没有给办理?是否当年
甲方与我协商解除劳动关系。本人是酒店副总经理,跟企业签了3年合同,目前工作了13个月无工作失误,甲方提出由于管理观念不同提出解除劳动关系,我应得到多少经济补偿?
我于03年到现在的单位工作,单位一直没与我们签订劳动合同,但是购买了医保社保,现在单位要对我们实行劳务派遣,要与我们签定两份合同,一份是劳动终止合同,一份是单位聘请的中介与我们签定新的用工合同,请问,我现在应该怎么办 我能不能向单位索要经济补偿
在试用期期间公司无正当理由要求我离职,这算违法中止劳动合同么,我能否得到2倍的经济补偿
公司在我试用期即将结束时通知我离职,没给理由(公司实际上是项目都基本完成了,没任务了才要求解除合同的,典型的卸磨杀驴)我要求给我理由,公司的勉强解释:你们办事处不需要这么多人,你的表现不太符合公司要求,还说试用期期间要求离职不需要理由的,就是不合适,这种中止合同的做法在法律上算合法还是违法,我能否得
本人在一个单位做事有六年多了,2007年10月到2010年06月。在今年6月,合同期满。单位不与我续签合同。我做工有差不多有七年了。但是,单位给予我的经济补偿金只有3个月。即2008年1月开始计,而2003到2007年12月,就没补偿金,这样做合理吗??我问过一些人,有的人说应有7年补偿金,而有的人说只能从08年开始有!??为什么
我在单位工作了10年,去年签了五年合同,但工作地点离家太远,刚提出了辞职办理了离职手续,单位也同意解除合同,请问我能提出经济补偿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