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与女方娘家订了一个协议,该公证书有两处错:我与女方已离婚,公证书上却注明还是夫妻;公证时间写错了,四月七日去办的公证,公证书上却写的是三月三十日。 请问该公证有效吗? 公证书 申请人 甲方:B,男,一九六二年五月八日出生,现住某县某镇。身份证号码:某号 乙方:D,男,一九六八年十月九日出生,现住某县某镇。身份证号码:某号(系C舅舅,A弟弟)。 公证事项:A逝世后事处理协议书 申请人于二0一年四月七日向本处申请办理前面的《A逝世后事处理协议书》公证。 经查,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了前面的《A逝世后事处理协议书》,双方当事人签订协议时均具有法律规定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双方经协商一致,同意就A(B 妻子)死亡后关于子女C的抚养教育及W镇Q宿舍L栋五单元301室的产权处置等问题达成协议,双方签订协议意思表示真实,协议中约定的其它事项具体、明确。依据以上事实,兹证明甲方B与乙方D于于二0一年四月七日签订了前面的《A逝世后事处理协议书》。双方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协议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协议上双方当事人的签名、按手印均属实。 某省某县公证处 公证员: 二0一0年三月三十日
前问我和他双方协议婚后家庭任何收入来源由我支配,如数年后他反悔,财产及小孩归我拥有及抚养。。他已写好了协议书签好名,但这件事只有我和他知道,请问是否要到公证处公证才有法律的保障呢?
夫妻财产约定书 这样写是否规范?是否需要补充?不公证是否有效?
夫妻财产约定协议 甲方: 男 身份证号: 乙方: 女 身份证号: 双方于X年X月一次性付款购买X房产,由乙方母亲出全资购买,并明确表示赠与乙方个人。夫妻双方经协商,现自愿对X房产协议如下: 1、X房产为乙方个人财产,离婚时不作为共同财产分割。 2、在婚姻存续期间,甲方的债务与此房产无任何
我于一年前和朋友一起开一家小公司,后因故分手,因外面还有欠公司债务,我和朋友经公证各自分割一部分。我分得的一笔债务因对方以是从我朋友手里借的钱为由拒不偿还,我和朋友的公证是否合法有效,我是否可以依据此公证起诉欠债人?
男友出钱买了一套房子,按揭形式,购房合同和贷款合同写的是女友名字,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未办理。。但后来两人分手了,并没有结婚也没有同居。女方如何出具声明或者公证以说明女方放弃该房屋,按揭款由男方继续付。请律师解疑,谢谢!!
先是在公证处公证给女儿立的赠与合同和赡养协议,后来听信别人的私立遗嘱给了孙子(儿子很早就去世了,孙子一直都没有赡养他,逢年过节也从来没有看过他,他一直是女儿赡养)请问现在哪个有效?
房产协议 现有房屋两处:1、三李庄三巷26号一处,原户主名为: ?土地面积为3分3,建筑面积为:约 ?平方米,该房屋2000年卖给张玉平,当时未办理过户手续。经两次翻建,现建筑面积为:约200平方米.。2、侯店行政村房产一处,户名:周忠雷,土地面积约 ? 建筑面积约 ?平方米。 张玉平膝下有张强和周忠雷两个亲生
我与合伙人共同出资(各出50%)购买的房产。因为考虑过户费用很大,就没有办理过户手续。经过双方协商,草签协议大致内容如下:1.双方各自出资50%,购买某处房产,产权证号:xxxxxxx号。2.房屋产权归属:归甲乙双方共同所有,其产权各占50%。3.租金分配收益,双方各得50%。4.该房屋的原始产权证由乙方负责保管。5.未尽事宜
我与女方娘家订了一个协议,该公证书有两处错:我与女方已离婚,公证书上却注明还是夫妻;公证时间写错了,四月七日去办的公证,公证书上却写的是三月三十日。 请问该公证有效吗? 公证书 申请人 甲方:B,男,一九六二年五月八日出生,现住**县W镇。身份证号码:************ 乙方:D,男,一九六
我与卖方私下签订的二手房没有公正但是有证明人,已经付给卖方定金,在卖方同意后房屋进行了装修,现在卖方一直不办理过户,但是卖方也不说不卖给我,只是说等他的房屋公正办好了再过户,也不让我入住,什么时候能公正没有定期,我是否可以入住?是否可以起诉对方退还定金和房屋装修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