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公室签约5年,约定了每年增长的幅度.但房东一年后就后悔了,要求涨价被拒绝.房子约定是按照季付,现在房东以我们违约晚支付一个月要求收回房屋或者涨价.我们不是恶意欠费.怎么办?
合同中约定:
1.如果乙方晚支付超过5天甲方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收回房屋
2.在违约责任中同时约定,乙方不按约定支付租金但未达到解除合同的,应按照千分之三每天支付违约金
现在房东要求或者涨价或者解除合同收回房屋
怎么办?
我们现在觉得我们没有按照约定日期支付房费是我们的责任,但认为房东比较狡诈有意等到我们过了违约日通知欠费要求解除合同或者涨价实在可恶.
如果按照退房屋,毕竟也面临重新装修办公室等问题,毕竟是办公室商业用房.同时如果答应涨价我们也觉得房东太狡猾了.
我们不是有意欠费,这同恶意欠费法律上应该有区分吧?
相关案件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这条法律规定的立法本意本来是为了保护出租人的利益,防止承租人无故拖延交租金而损害出租人利益的。但是,根据“物极必反”的原则,在强调保护出租人利益的同时,法律也没有苛刻要求承租人必须严格依约定期限交纳租金,而是要出租人出于善良目的给一个合理的交租宽限期给承租人以筹措租金,而不是赋予承租人即时解除合同的权利。在本案中,黄索隆确实存在延期交租金的事实,但韦飞宇在没有给一个合理的筹措租金期限给黄索隆的情况下就于交租金期限届至的第二天即锁了门面,在黄索隆5天后筹措得租金时也拒收并要求解除合同,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其要求解约的行为是不被支持的,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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