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父亲下放时,有五间房屋,交给当时房管会(现在的房管局)管理,每月领取租金,领到1975年,房管会在没经我父亲同意,将我家五间房屋卖给,新华书店。直到80年。我父亲回城,没住房,向房管会要,代管的房子,才知道被房管会,此事。便向相关部门反映情况。后经城建局协调,房管会用两间16平方的房子作为赔偿。我父亲没有同意,但是,当时无法居住,就暂时做为居住,期间我父亲,不断向相关部门反映此事,没 有得到合理 的解决方案。我家从住进,房管会两间16平方的房子后,房管会也没向我家讨要房租,直到1994年,房管会将我家告上法庭,理由是我家拖欠14年房租。我家拿出,当时从房管会领取租金和当时五间房屋代管手续,经我县法院一审判决。房管会交还,我父亲下放时,交为代管五间房屋。房管会不服一审判决,后向市中院上诉,中院判决维持原判。判决以一年多了,房管会也没做出合理的赔偿,去找也 不答复一直再拖。 我请教,向我家这样问题,有什么么解决的 办法、
07年我妈妈违背我爸爸的意愿将老家的房子卖给了一个老乡,协议署名也是妈妈签的,并把宅基地使用证书(相关署名是爸爸的)给了他。当时因为妈妈已经收了对方的钱且签了协议,爸爸不懂法律,认为已经完全无挽救的余地,所以只好无可奈何。时至今日,已经过去几年了。现在,如果爸爸要将此事诉诸法院要求取消这份协议,不知是
祖父留下的祖屋一直由我居住,五十年的过程中由我出钱进行过两次重新修建,其中一次是在祖父去世后。祖父另外有三个子女,成人后一直不住在祖屋,也重来没有对祖屋进行过管理与修缮。如今房屋面临拆迁补偿,请问他们有继承权吗? 原房屋曾经大面积坍塌,原面积已无从考证,而且现在的房屋由我一人出资建成
关于吕尊亥和刘凤香、唐秀英房屋纠纷案 我国司法的准则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本案的事实是: 一 、南岗区沙曼小区6街区13栋6单元301室(简称301室)2005年2月18日转让之前实际权利人是刘凤香和吕尊戌(购房时减免了刘凤香父亲刘朝贵的工龄工资)。 吕尊戌与前妻刘凤香从1977年2月14日登记结婚开始,一直到199
你好 情况是这样的:起初房子是爷爷过户给父亲的,现在父亲要给我,可这时候母亲因意外去世了,(爷爷过户给父亲的时候母亲在世)这种情况还和母亲有关系么?房子给我是要办理赠予吗?
男方婚前自己买的房子,买房子的时候提供的是单身证明,房主的名字为男方。过二年男方结婚,婚后以女方的名义买房,买房时提供的是结婚证明。问一下女方买这套房子是否是第二套房产,还是照第一套房产?
律师你好,我是个体工商户,最近有房产管理局突然到店里让缴纳(房屋租赁手续费),并下一个〈房屋租赁稽查通知书),手续费大约2百多元一年。要限期内办理房屋租赁管理办公室登记备案手续。过期不办,加收滞纳金级行政处罚,想请问律师,国家有这方面的规定没有?他们的根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建设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