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母亲因感冒住院,在A医院住了一天,在打针的过程中发现身上全身上下起了米饭般大小的紫色的痘痘,在我家属及时的看护下要求院方换药,在院方换药后,我母亲感觉呼气困难,并且打了氧气,经过数十分钟后还无好转的迹象,于是,我们便申请转院,在转到B医院时,医院说这样不敢接受,于是便住进了ICU加护病房,在治疗期间,医生发现我母亲呼气困难,便进行检查,发现我母亲的扁桃体肥大,院方建议我母亲动手术将其拿下,同时在住院治疗期间,我母亲身上的紫色痘痘明显退去,院方要求我母亲以后不能吃腥辣的东西,并且吃了就范过敏,在B医院住了数天后,我母亲的病情明显好转,但是扁桃体还是没有怎么太好转,在B医院住院6天后,我母亲出院了,并且经B医院诊断是“药物过敏,药疹”,出院后的次日,我母亲拿着B医院的诊断书去A医院协调,在与A医院协调期间,院方表示“不愿承担任何责任,还说这是病人自身的原因才导致过敏的现象,这种药物是不需要做试敏的,过敏纯属病人自身问题”我想问一下,这种状况院方需不需要赔偿?
在我母亲住院以前从无过敏现象
我父亲是打吊针过敏而死,不止一次,第一次是非功过2008年初,差点死去,第二次是在今年七月份,停药后打过敏针慢慢好了,第三次是11月12日在次过敏打点过敏针.没做别的任何措施后来死去,院方说抢救了没任何责任.
如果按某种药物的使用规定,在用药前不需要做药物过敏试验,但用药后出现了药物过敏反应,并且有了一定的损害后果,请问,医院方是否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我父亲15日下午去甲门诊看病,有点咳嗽医生先让做皮试,做完后说先锋能输,然后输上150豪升多已经全身发肿发紫后来医生通知家属我们到了全身发抖发冷120送往呼和浩特市第一医院经抢救医生诊断先锋过敏请问甲门诊有没有责任
镇医院两次使用同一药物使病人两次过敏,在得知病人对此药物过敏的情况下仍然使用,使病人二次过敏。医院要负什么责任?
我们是一家综合门诊部,之前有一个患者于当日下午3点多来院就诊,当时有呕吐感下泻,诊断为胃肠炎。用药左氧佛沙星注射液和胃复安注射液静滴。该患者输液半小时后要求回家继续输,遂带药离院。转日下午,该患者来院述昨日半夜头疼厉害,120急救送到附近医院诊断药物过敏。。。请问我们医院需要承担相应责任吗?如果需要,需
你好,我家是开药店的,最近和厂家一起搞了个活动,厂家提供大夫义诊,大夫给开的药,药是在我家的药房买的,现在对方说是有过敏现象,我想问下,这个责任由谁来承担呢
不用皮试的药物,左克,(应该是不用做皮试的)。输液当时出现痒疹,随着静脉方向,后来找来医生,医生说过敏,给输上抗过敏药物。后来医生走了,本人就觉得手部局部麻木。当时和护士说,由于比较乱,她可能没听到?反正没理我,我以为是不是我手输液时间太久了,变换了下角度,因为躺着,身上没觉得麻。可是输完下床以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