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国务院令没有给出必须回答的期限,如果不受理就可以不回答了!这样理解对吗?
信访人08年12月24日上访反映问题,该信访人问题下级单位已经走完答复-复查程序,此次信访人要求对以前问题提出复核要求,并提出了书面复核请求,我单位因疏忽,未在信访条例规定时限内进行复核。直到今年6月份,该信访人再次提出复核要求,并出具了08年12月份的书面复核请求。此时如对该问题进行复核,时间应算在08年12月份
专家好!信访条例中有法律责任的条文,那法律责任是指信访办违反了条例中的有关规定就付法律责任,还是信访人长期得不到信访办答复想不通去违犯犯罪了信访办才付法律责任?我向单位领导和信访办上交信访材料有半年,多次联系均不得见,至今没有任何答复,对此他们应付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尊敬的律师、法律工作者、网友您好: 2006年9月29日,北京市公安局预审处在没有事实和证据情况下违法立案,以我涉嫌“包庇”罪为由将我刑事拘留30天,因“证据不足”将我释放并办理了取保候审的手续,2007年10月26日因期限届满,解除了对我的取保候审,我既没有因“包庇”依法受到刑事处罚也没有受到行政处罚。至今我也
老师好! 我97年因对我铁路局的运输生产指标每天上报时坚持确实上报,并和领导弄虚作假行为产生矛盾。一段时间后,领导突然无任何理由将我调离,由此导致我旧病复发[抑郁症,因公所患——90年由市精神病院诊断书]。经6年精神治疗,有3年多住精神病院,无效,医生认为是单位打击报复后无法伸冤造成的,医院也无法。04年因病
专家好!请问: 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未按《劳动合同法实施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未写明劳动合同的期限、工作岗位和工作年限。可以申请要求法院依据《条例》判令撤消出具的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吗?。 谢谢!
您好: 请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项是怎么解释?五级工伤要是不上班,是交保险后70%开资,还在原有的缴费基数70%后在交保险开资?谢谢各位好律师帮帮忙了。我急急想知道。
律师们,你们好!我是一名的士司机,有一次在搭乘客的时候,没有的打表计价,营运管理人员就扣留我营运资格证,并且处罚1000元,我不知道是不是有这项处罚规定,想向各位律师咨询。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