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复核如超过信访条例规定复核时间是否还具有法律效力?
信访条例:
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复核。收到复核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
复核机关可以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举行听证,经过听证的复核意见可以依法向社会公示。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
按法律规定.此信访复查已经过了复核申请期限,严格来讲,不再受理复核申请.如果信访机构,受理的,属于个别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