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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条例

信访条例 第三十三条 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国务院令没有给出必须回答的期限,如果不受理就可以不回答了!这样理解对吗?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gxlzwz……(广西-柳州)
提问时间:2010-07-23 16:53
已有1位律师回答了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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