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您好,有一民间借贷案咨询,请先看欠条原文: “我在1996年向XXX借款现金10万元(十万元)整,至今未还。考虑到借款期间给债权人造成经济上和精神上的损失和利息因素,经协商同意再追加给债权人XXX10万元整,共计人民币20万元(六十万元)。欠款人:XXX 2008年11月01日” 我是借出款的人,是原告。以上是欠条的原文。借款在1996年,最新的欠条是在2008年11月。这个月我已把债务人诉至法庭,提交的是上面的这个欠条。在第一次的开庭调解中,债务人对以上事实承认。我已经提交财产保全申请,欲对债务人的房产予以保全。对此债务人态度上同意并目前积极配合。 存在争议的问题是:法官同意财产保全,但是对我上诉后的欠款利息仍旧按10万元本金来判决。理由是,20万是本金加上利息,不能按复利计算。而我咨询的其他的律师则认为:我对前期债务进行算账,确定债额为20万,我已经出具换据欠条,应该按银行贷款利率至起诉之日起按20万元偿还利息损失。 我起诉后的债务利息,是按最初的借款时借出本金计算还是按直至我起诉之日之前的本金加利息计算,大家如何看待?谢谢!!
请问迟延履行债务利息应该按照一审判决呢还是按照二审判决开始计算的
请问 一审判决下来以后对方上诉到中院二审维持了一审判决,现在执行的时候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是 应该按照一审判决呢 还是应该按照二审判决计算的?
我于2008年8月8日,借人18万元用于购房,当时一书面形式双方商定利息为二分钱,借期一年。2009年五月归还10万元,未结利息。而到了2009年7月又借10万元。昨天给他还款时,他算得利息为22.5万元+18万元=40.5万元。这种算法我无法接受,请问我该咋办?拜托!
我想请问下,国家在2005或2006年间是否曾经出台过有关民间借款双方没有明确约定先还本金还是先还利息,都做为先还本后还息的批文?想大家给我提供下在那里可以找到这个批文,还是有其他有关国家还本息的批文.谢谢!!
1.法院判决由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26614元及利息【从1997年1月21日起按月利率 2%计算至还款之日止】;并承担诉讼费用3500元、承担执行费6750元。 2.法院执行通知书限被告于2006年11月24日以前自觉履行完毕上列项目。 3.被告在执行庭的强迫下,于2007年底、08年底、09年底、2010年底每年偿还28000元,共计
78年12月30日存入的信用合作社存款单现在取出怎样计算本金利息?
我有一份存入日期为1978年12月30日,无存期、利率7厘7毫、存款金额为60元的存单,现在想取出本金和利息,请帮忙怎样计算本金利息?并提供相应的法律支持。回复邮箱andy07@126.com,谢谢!
民间借款 逾期未还的利息计算可否按照未还的本金加上相应利息之和作为本金?
如:一个朋友借我10万元,借条注明“按银行定期利息计算,2010年12月31日前还清》”。实际到期本金10万及利息均为还。 现在我要求其还款,除去到期本金10万元及到2010年12月30日的利息之外,2010年12月30日之后到现在2011年6月23日的利息是按照本金10万元计算?还是按照本金10万元和未还的利息之和作为逾期未还的本金计算
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何计算?被告08年7月欠我违约金5万,至今未还,法院判其要支付违约金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想知道他应赔多少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