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有人(甲)商标已经转让变更,又转让给他人(已),因为他人(已)欠持有人(甲)钱款(有欠条),甲方多次要欠款,乙方推脱不还,甲方没办法,以商标转让已方为由,把乙方欠款要回,并给乙方写了商标转让收条,乙方知道后提出上诉,现在甲方有乙方的欠条,甲方现在应付什么责任?谢谢你能回复一下,
尊敬的律师先生: 你们好! 我最近遇到一个法律上的事,关于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希望能得到你们的解答和帮助,谢谢! 事情是这样的:我父母是下岗职工,在亲戚们的帮助下,开了一个体育用品店,在文体用品市场销售各类体育用品。昨天收到本地中级人民法院的文件,说在今年6月份,上海某羽毛球厂委托
甲公司:一直在使用某一商标,但未注册;乙公司:申请注册同样的商标,注册成功。问题:1、在乙公司申请注册成功后,甲公司还能依据“在先使用权”而继续在原有范围内使用该商标吗?2、在我国现有法律中,存在这个“优先使用权”吗?3、如欲追究甲公司责任,需取得那些证据?
被说是对方厂家的代理人告我销售了假冒他们厂的商品,价值25元。我应该怎么去应诉。而且他们要求我赔偿49000元还有什么其他的条件。郁闷的是,我这里是塘南招商城,有人需要了我知道在谁的店里面有就去拿转手卖给顾客。我自己根本就不进这个货物的。
我是一家加盟的美容院,现在总部和别的美容院出现了商标先后的纠分案,别的美容院告赢了,那我们以后就不可以叫这个名字了,请问我这么多年的广告都白打了吗?我应该怎么做呢?能够保障我加盟商的利益呢?谢谢! 还有我和总部的合同到期了,总部让我续交费,我和他在签的合同是有效的吗?我该怎样做?请指点?谢谢
环江山岗窖酒厂始建于2004年,当时为个人独资,厂长黄某。2005年卢某和谭某入资该厂合伙经营,主要负责营销。2006年该酒厂通过转让续展方式从原环江县食品厂取得“毛南”商标(商标文字图样如后),并同时经营“山岗窖酒”和“毛南红”两种酒产品。2007年谭某自己注册成立环江毛南红福神酒业有限责任公司,专门经营“毛南红
九阳股份公司‘九阳’商标于2009年9月获工商局弛名商标认定。2006年还获得法院认定弛名商标,但中山市百年九阳电器有限公司在2008年8月获得公司注册,九阳公司要求法院判令中山市百年九阳公司改名,其中不得含'九阳'两字。请问有依据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