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间第五条写明居间合同效力优于甲、乙双方为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之用所签订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如两份合同约定不同之处以居间合同为准。居间合同交房日期是乙方取得产证后三日内,买卖合同上是6月31号前,现在房产证已取得,贷款已放至卖方账户,卖方仍赖着不走,原因是没到买卖合同上约定的日期。请问交房时间应该以哪个合同为准,我是否有权利从尾款扣违约金?
但我一个律师朋友说这涉及到阴阳合同问题,说居间合同上面的“居间合同效力优于买卖合同,如两份合同约定不同之处以居间合同为准。”,这条不具有法律效力。他认为如果2个合同上对交房的时间都有约定,应该以房地产备案的买卖合同为准,这个有依据吗?他说法定比约定优先。买卖合同在交易中心备过案,更具有公示力。
另外,
居间合同上
写的履行条款是这样的:
甲乙双方应于*年*月*日之前前往上海市**区房地产交易中心缴纳各项应缴税款并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甲方应于乙方取得该房屋的房地产产权证叁日内交付该房屋于乙方。
写的违约条款是这样的:
甲方应当依据本合同约定的日期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如拖延相关手续的办理乙方每日有权依据已付购房款的万分之五向甲方收取滞纳金,如甲方拖延相关手续的办理超过15日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双方之间的房屋买卖关系,并要求甲方依据合同总价的百分之二十向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违约交房算不算是上面条款的“拖延相关手续”呢?
居间协议:此次交易的税费及中介公司佣金由乙方承担. 正式合同:乙方确认:本合同所列之房价款不包含乙方应付契税,交易手续费,产权登记费,合同印花税,权证印花税,配图费,贷款保险费,抵押登记费,居间服务费等费用. 这两个说法究竟哪个为准.如果正式合同为准那么乙方就不应承担营业税和所得税.如果居间协议为准那么乙方就应承
因为做低房价,所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与居间协议上的价格不一致,如果提起诉讼的话,这份买卖合同是否会无效从而终止房屋买卖?
问原来签的协议上写的有“交房时间以协议为准” 和正式合同上的交房时间不一致 到底以哪个为准 一般在合同法中有相应的规定吗?谢谢 前期协议中有规定:“交房时间可以顺延三个月” “交房时间以协议为准”,另外咨询下 关于多退少补的期限是多长时间 是交房的时候多退少补 还是交房后规定的多长时间内 谢谢
签订了买卖合同和补充协议,两个都有关于违约责任的约定,但是补充协议说如果《买卖合同》《补充协议》有约定不一致的,均以补充协议为准。 问一下,违约责任是不是按补充协议的约定?
我们的买卖房有两个合同,发生纠纷。网签合同和手签的合同不一致,应以那个为准?
1,我们的买卖房有两个合同,发生纠纷。网签合同和手签的合同不一致,应以那个为准?(网签合同在后签。) 2,如果以网签合同为准,网签合同已经被注销是否还有法律效力吗? 我们的买卖房有两个合同是指除了手写的纸质合同外还有一份网签合同。
房产中介居间合同到期后,买卖双方没有达成一致签订正式购房合同,怎么要回定金
房产中介居间合同最后一天,买卖双方达成和解,卖方不卖了,我不追究他的违约责任,但是房产中介通过要追究房东违约,让房东支付总房价百分之一的违约金作为中介费要挟房东,房东在买卖房屋合同上签了字,但是我借口不能赶回去,没有签字,现在房产中介又开始追究我的违约责任,但是已经过了签订居间合同的最后日期,我也不
因之前客户没按规定时间签署买卖合同,后此房卖掉并签合同了,这样算一房两卖吗?
客户于1月31曰与开发商签了认购书,一次性付款,认购内容有规定签认购书后7天内应付清全款,但由于客户无法在7天内付清,故申请公司也同意分期付款,1月31日付3成,3月31日前付清,因认购书的一项付款计划中没有分期付款这项,销售员就手写了这项内容,客户也在当天付完3成首期款,认购书中还有一项是约定签署合同的,是须
婚前买房,买房时间是以购房合同签订时间还是房产证办出时间为准
婚前买房,买房时间是以购房合同签订时间还是房产证办出时间为准 在法律上讲,是不是按合同签订日判断是婚前房还是婚后房?
我通过中介找到一个毛坯房,房主与开发商已签预售合同(未签正式合同,未开票)并付清全款。我现在已经付给房主一大部分房款,明天我去与开发商签正式合同,并且发票上也写我的名字。请问这样可以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