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房遇到征收,承租人在征收前早已过世。 老人的子女均在他处享受过福利分房或动迁安置。 户籍人口中的第三代中有人户籍在动迁房屋中并一直长时间居住和管理,且没有享受过住房福利。 没有享受过住房福利的第三代户籍人员是否符合同住人的认定。
住单位公房20余年,现面临拆迁,该房在八几年前曾是医院的住院部,后由其他单位使用,职工住的公房就是曾的住院部,但也算属于单位职工分房的过渡房,并且每享受房改,现也没住房公积金,现在要拆迁,能否得到该房的赔偿款?望详细,谢谢!
你好,我家有一处公房面临拆迁,房子是我爷爷单位分的,爷爷过世现在我大伯住在里面,我想咨询下爷爷的其他子女是否享有拆迁补偿权利,被拆迁人如何认定,我大伯住在里面但并不是承租人,承租人仍然是我爷爷的名字
夫妻单位分配的公房。1999年,父亲使用工龄和公积金(占购买价30%),夫妻使用现金(占购买价70%),将上述公房购买为产权房。现房屋已卖,就但卖房款分配比例,产生了纠纷。 想咨询:产权份额认定,是依据各自出资占购买价(成本价)的比例,还是占当时房屋市场价的比例,来认定? 成本价.市场价在公房销售合同上均有标明.
公房搬迁,赔偿受益人为承租人,请问各位律师承租人法定认定资格
公房搬迁,赔偿受益人为承租人,请问各位律师承租人法定认定资格是不是以下条款?还是以房本名字为准?但是房本上面人并未事实居住也没有实际和房管局发生租赁关系。一、公房承租人资格如何认定 1、要根据承租公房的实际居住情况和缴纳房租的状况来决定; 2、是原承租人死亡或者外迁后与其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继续居住该房
公有居住房屋的“共同居住人”是指公有居住房屋的承租人死亡或者变更租赁关系时,在该承租房屋处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而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结婚、出生可以不受上述条件的限制。请问特殊情况指什么??
被告声称原告的原公房租赁人(原告舅舅)死亡,原告及家人还没有取得公房租赁权,就认定原告对公房及案涉私
被告声称原告的原公房租赁人(原告舅舅)死亡,原告及家人还没有取得公房租赁权,就认定原告对公房及案涉私房(在公房旁边1970年搭建的私人房屋)不享有任何权利。一审法院据此认定上诉人不具备案涉私房原告资格。(舅舅没有结婚)
1989年十月份由单位分配的住房,是由老车间改造的共住四家,1997年三月我与阮姓的住房突然倒塌,单位同意由住户修建,没有仍何手续,我与阮姓一起更换了山墙,校正屋架,添置了椽木檩料和青瓦。2003年的六月,我与苏姓的公房突然倒塌,又把我家的住房拉扯变形,单位仍然不管,由我家独子承担修建,更换了5步檩子和加固屋架
请问重庆市直管公房承租人变更的认定条件和相关管理规定是什么,
请问重庆市直管公房承租人变更的认定条件和相关管理规定是什么,是否按照北京最新的相关文件执行?公房承租人变更条件是否必须是同一户籍,共同居住人,且无其他住房。
除了承租人外,户口里有他的配偶、儿子三口之家(子女未成年)、外甥。承租人和配偶以及儿子共有一处他处产权房(儿子婚前买的),儿媳有一套婚前他处产权房,但最近转让掉了。外甥有一套他处产权房。请问这些户口里的人,哪些可认定为共有居住人 承租人和配偶以及儿子的共有他处产权房面积大于人均15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