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5条(“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以及第72条(“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另一方当事人认可或者提出的相反证据不足以反驳的,人民法院可以确认其证明力。”)之规定, 请问这两条怎么理解
我和被告是2003年的民事诉讼,因我证据不足,法院没有支持我的诉讼请求。而我也没有上诉。现我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审判决,但诉讼时效已过,我还能否起诉?依据的法律是什么?是申请重申还是申诉?
10月26日,本人经历一起交通事故,由于多种原因已经报了保险,并在简易程序认定书上签字。 之后,本人对此事故产生了质疑,一直在维权的路上,先后找到交通大队上级主管部门等单位,,,我一直怀疑受伤当事人一方联合作伪证,认定本人全责的依据就是有两个学生证人指正。后经过维权,警方给本人提供了2学生事后指正事发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9年7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71次会议通过)法释〔2009〕1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09年7月2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7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
事实:原告有一项诉讼请求被原审法院驳回,原告提起上诉,又被二审维持原判,驳回上诉。原告准备申请再审,原告同时向原审法院领导反映了原审判决就适用法律的错误,二审维持原判也是错误的。原审法院领导说有新的证据可以重新立案,不用申请再审。现原告增加了三个原告,增加了两个被告,增加了诉讼请求,已经起诉立案,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