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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继承

如何理解和运用《证据规定》第九条第二款

如何理解和运用《证据规定》第九条第二款 事实:原告有一项诉讼请求被原审法院驳回,原告提起上诉,又被二审维持原判,驳回上诉。原告准备申请再审,原告同时向原审法院领导反映了原审判决就适用法律的错误,二审维持原判也是错误的。原审法院领导说有新的证据可以重新立案,不用申请再审。现原告增加了三个原告,增加了两个被告,增加了诉讼请求,已经起诉立案,已经开庭审理,目前在等待判决。我现在的问题是:
1、依据《证据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四项: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当时人无需举证证明。就是说,法院不应审理裁判已经经过法院判决的诉讼请求。
2、而《证据规定》第九条第二款又说:当时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这就是说,尽管已经经过法院判决的诉讼请求,现在我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就可以重新审理判决。
3、是不是不用经过申请再审,也可以用新的证据重新立案,达到推翻原来的错误判决目的?
4、这样的判决结果,会不会与原来的二审生效的判决相矛盾?(因其中有一项诉求相同)
5、如果被告不服,以原告的诉讼请求有一项原来已经二审终审过,又提起上诉,我该怎么办?
问题状态:已解决
提问人:cgbcgh(北京-朝阳区)
提问时间:2011-12-05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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