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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规定,物资公司通知解除合同的做法和要求承担违约赔偿责任的请求是

中国A省某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下称物资公司)与荷兰某公司(下称荷兰公司)于2002年5月11日签订了货物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由荷兰公司向物资公司出售热轧卷板5000公吨,约定的交货时间为2002年6月30日。合同签订后,物资公司向荷兰公司开具了以荷兰公司为受益人的信用证。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期届满时,荷兰公司没有交货。当天,物资公司打电话给荷兰公司询问情况,荷兰公司解释因船期因素未能赶上,并保证货已发运,将在10天内到货。物资公司在了解到该情况后于第二天,即2002年7月1日发传真给荷兰公司,称“因你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时间交货,通知你公司解除合同,并要求你公司承担违约的赔偿责任”。荷兰公司接到传真后表示异议。

问题状态:已过期 回复 (3)
提问人:张国文
提问时间:2013-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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