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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纠纷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 中国福建某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下称经济发展公司)与香港某贸易公司(下称香港公司) 签订了进口手镯电子表合同,合同约定的买卖数量为手镯电子表70000只,货到检验合格付款。合同签订后,香港公司在合同约定日将货发至买方。到货后经福建省商品检验局检验,证实货物有严重缺陷,属于没有商销性的手镯电子表。为此,经济发展公司提出撤销合同,全部退货,并要求赔偿其损失;而香港公司则认为其责任仅限于对有缺陷的手镯电子表进行换货或修理,不同意撤销合同并退货。请问,经济发展公司提出撤销合同并要求退货的请求是否成立?为什么?经济发展公司是否有权要求香港公司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为什么?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QiG7065(广东-佛山)
提问时间:2011-12-15 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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