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份因疫情期间在家隔离无法工作,老板以此为由拒发工资,又因公司场所问题不让多人办公,在家待工期间按照北京最低社保的7折的金额来发工资,一天51块钱,究竟是否合法呢?
我公司属于私人企业,正常假期为2020年1月19日至2020年2月9日,由于疫情影响公司要求2月9日至3月6日在家待岗,3月7日在北京隔离,隔离日期至3月21日,二月份发半月工资,3月份也发半月工资合理吗? 隔离期间,公司有工作时采用网上办公,没有工作,时在隔离宾馆隔离
现在发一月份工资,老板说24号以前,按31天计算24天的工资,但24号以后因疫情,只发最低生活费,这样计算合理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