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之规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之规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已这个第一条为依据立案的时候需要提供另一方离开居住地满一年的证据吗?
为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 中第七条内容有两个不同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 中第七条"....只返还本金"是何时修改为"....其利率超出第六条规定的限度时,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的????
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2条明确的具体主体是什
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2条之规定:“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银行帐户的,出借单位和借用人为共同诉讼人。”该规定明确出借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银行帐户的主体为“单位”,并非“自然人”。 这样说法是否正确
有这样的法律规定吗?“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有这样的法律规定吗?“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开封市顺河区法院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反映
对开封市顺河区法院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反映 开封市中院纪检部门领导; 一、所反映问题的基本情况 赵振华(被告)欠王歧山(原告)3.4万元未还,于2015年12月28日,在金明区法院调解下达成(2015)金民初字第2033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书已经双方签收而生效结案,调解书约定被告从2016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有些问题不明白,请律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女方有抚养条件但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法院应当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将孩子判决由原告抚养。 这段话怎么理解意思呢?
请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第四条对该案的适用?
上诉人(一审第一被告)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二审期间提出(并无新的证据)。但另一被上诉人(一审第二被告)的代理人在一审中提出了诉讼时效,同时,一审第二被告代理人抗辩称与一审中第一被告在该案中无任何关系(并被法庭采纳)。请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第四
l1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l1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有权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但如果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则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应当被认定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咨询
如果通过网络平台借款给别人,那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的“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或者通过网络贷款平台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 这里面的“借款人账户”指的是银行账户还是网络平台的账户也可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仅适用于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仅适用于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非自然人主张适用该条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如果借款方是自然人,出借方为非自然人,借款方可以主张该条文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