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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2条明确的具体主体是什
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2条明确的具体主体是什 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2条之规定:“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银行帐户的,出借单位和借用人为共同诉讼人。”该规定明确出借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银行帐户的主体为“单位”,并非“自然人”。 这样说法是否正确,如何反驳,用哪条法律可以有力回击?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wuda12……(山西)
提问时间:2016-09-01 1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