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07年9月10日到公司工作,2008年1月1日与公司签订合同,合同期为一年。随后办理保险时,因为当时是应届毕业生,我要求用报道证办理,但公司说用报道证不能办,得用失业证办理,如果不信可以自己调查。后来我自己到劳动局和教育局查询后,得知可以用报道证办理,后反馈至公司,公司不予办理,仍劝说用失业证办理。几星期后公司同意用报到证办理保险,但此时我因找不到就业协议书,未上缴证件,并请求公司宽限几日。后于2008年10月向公司反映,同意办理失业证,并要求公司补办参加工作之后的保险,公司以“我个人未及时上交相关证件”为由拒绝,说只能从08年11月办理保险,如果想要留在公司,需再签一份合同。为了保住工作,我于08年11月1日再次签订合同,合同期至2010年10月31日。后来于09年8月和10年7月13日两次向公司提出补交保险,公司均未答应。
问题是:1 我现在能否要求公司补办保险,如果能该怎么办?
2 公司以“我个人未及时上交相关证件”为由拒绝补办保险成立么?
3 如果我以公司未依法缴纳保险为由提出辞职,能否得到补偿金?
在社会劳动保障网上看到我“加入公司时间是2008年11月1日”即第二份合同的起始日期,请问签订的第二份合同是第一份合同的变更还是解除合同后签署的第二份合同?在签第二份合同前没有办任何手续,公司这样做算不算违法解除第一份合同呢?
社会养老保险是不是只要交满15年,即使以后不再交了,到退休时每个月还是会有退休金领? 另:已经6年没交社会养老保险金了,现在补交是不是要收滞纳金?
我是2008年成为正式员工的,公司一直没有给我交社会保险,如果我现在要求公司给我补交,公司也答应给我交了,那本来应该我交的8%的那部分应该我交呢,还是全部由公司负责交呢?
我是08年3月份进的公司,签订了3年的劳动合同,现在公司面临倒闭,可公司从未帮我缴纳过社会保险,请问公司是否应该在补交一年社会保险费的情况下还要支付我赔偿金?而我个人是否需要补交属于我个人应该缴纳的那部分社保费? 如果我想公司直接把保险费以现金或工资形式发给我个人,而不用帮我缴纳,是否可以?
由于没签合同没交保险,现在决定向公司索要加班费,双倍工资和保险,但是有些问题不明白,如下: 1、《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请问那满一年以上的也只能赔偿一年的双倍工资吗?我工作时间是2008年1月到2009年8月
我2000年参加工作,2008年开始单位为我交纳养老保险,请问以前年份的养老保险能交吗?单位是不是应该交纳?交纳多少?个人部分呢?得交多少?怎么办理.
我在一家股份制单位工作,单位于07年至今(不给交纳保险金、由个人全部缴纳)在缴纳保险金时的票据,我要求公家缴纳部分开成个人缴纳票据,但是不给开票据,给出的票据是公家缴纳的票据。我想要回应公家缴纳的那部分,我该怎么办
我们公司在海外,来公司工作4年多了,合同也签了几年了,但是到现在公司才说给我们办养老保险,问公司公司说按照东莞的养老保险法规规定只可以帮公司百分之30的人办理养老保险,请问合法吗
律师,您好! 是这样的,本公司有位外地员工,至入职时到现在都没交照片,人事部也一直都在跟他沟通这事,今天他却说,不买了再过下个月就辞职了。为了预防以后不必要的麻烦,公司想采取措施,就是叫他写《自愿放弃买综合保险的协议》不知这样是否可行?谢谢! 如果不行,那要采取什么样的措施即是合法又不会有损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