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4月8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二款规定:“他人善意取得诈骗财物的,不予追缴。”此款的善意取得诈骗财物,如果对方取得的是诈骗犯许诺的高额利息,本金跟利息不能形成对价,或者说投入只有10来万元却取得了300来万的高额利息,这样的算不算是善意取得呢?
2009年6月,通过网络QQ认识了一个女 的。通过聊天,她说她叫王艳,宜昌人,88年出生的,未婚,做护士工作。通过电话和QQ聊天,她说要和我处对象,并且要和我结婚。在2009年国庆节期间,她到我家见了我父母和亲戚邻居。并声称说她叫王艳,宜昌人,88年出生的,未婚,做护士工作,并且说要和我在2010年元旦结婚。从2009年9月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十四条规定 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帮工人因第三人侵权遭受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三人不能确定或者没有赔偿能力的,可以由被帮工人予以适当补偿。
麻烦咨询相关专业人士关于企业压榨百姓这样的案件我们可以到哪去解决?
我们是大连市甘井子区南海企业集团职工,我们企业原有土地3000多亩,从80年开始至今被大连石油公司占用了1500亩左右,大连有机合成厂占用200多亩,五二三厂占用了300多亩,大连重工企业集团占用了200来亩,市公安局占用了400多亩,现在大约还剩400-500亩左右,占用土地的款项多次拔款付给了我们公司,几个亿的钱,可是我们
你好 该解释第二条: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和第五条:第五条 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
倘若有一民事案件,审判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 1.主要证据系伪造,但并未进行质证; 2.二次开庭在被告未被告知出庭的情况下,案件草草宣判; 3.原告亲属系司法系统内部人员,主审法官审理过程中表现出明显的不公平公正的审判态度; 4.有新的重要证据可以推翻原审判过程中的主要被捏造事实。 那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