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08年8月与异地的一男子结婚,但是由于和他婚后感情不合而于2010年2月离婚,现在他那儿要占地了,请问我能得到被占地的赔偿吗?还有就是如果没有赔偿那我的户口还能不能迁回原籍?
现因修高速公路占了我家一亩多口粮地,别的村子都是直接把钱补给了损失地的直接农户,但我们村委会要把所有的钱先收到村委会,把一部分钱拿出来归村委会修戏院所用(村委会所有),然后把剩余的一部分钱按户口平均分给所有村民,同时把村里的土地再平均分配一下(国家规定的是30年不动地),这样合法吗
您好!请问: 1.如果员工在一份情况与实际不相符(如:合同中所填工资比实际工资少将近一半;工作时间与实际不相符)的劳动合同上签名,是否属于违法?如果违法,需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2.企业在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所填的员工工资有的比实际工资少将近一半,有的比实际工资高。企业这么做的目的是什么?
因为要修综合交通枢纽工程,征地方按照市政府有关规定,与我企业签订《终止企业用地补偿协议》,与2010年2月2日签订,补偿协议内有条关于付款方式:在签订协议后一周内,征地方支付我企业补偿总额的80%,余款待我企业拆除后,并于我企业交出场地后,三日内一并结清。但是,我企业拆除过程中发现,征地方未按协议内约定的把
12年前与一家文贸股份公司签订施工建设工程合同,对方共欠我方89万元工程款(2008年仲裁裁定其中本金61万,利息、仲裁费等28万) 在申请法院执行过程中,该企业政策性宣布破产。 我方依法申报债权,清算组已认可。并再次申请优先受偿权。实际债务有二家银行,本金1200万元左右,利息近1000万元。工程款共3家,计145万元
关于企业转制后公司出售,转制前离开公司的员工能否分到现在公司出售的钱的问题?
律师,你好:我想咨询的问题是我们公司在88年以前是国有企业,我是87年离开公司的,而88年公司转成了集体性质的企业,现在公司要卖掉了,但是公司说我们是转制以前的离开公司的,分不到公司的钱,在这里我想问一下这个符合法律要求吗?我们能否得到这个钱啊?谢谢了!
情况是这样的:2月初,领导找我谈话,让我移交工作回家休息(考虑是关系熟人碍于面子),未直接告知被辞退了(劳动合同在年底到期),又多给我发了一个月工资到3月底止。个人的医保、社保还未办理转至街道的手续。象我这种情况是否属于企业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可否要求其支付补偿金? 补充:我是2006年5月31日到这个单位工
我与朋友1998年合伙购买一国有企业(至今尚未办理过户手续,但与该厂有出售协议、该厂上级主管部门国资部门审批手续),由于本人在职不能参与经营,由对方负责经营,多年来对方以不盈利为借口,不给我分红(现在每年利润可达100万元),2005年给我10万元让我退股我没答应,现在对方不承认我的股份(我们之间没有退股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