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5月某企业为了壮大自己的事业,向所在地的县人民政府申请用地。县人民政府经过商讨,决定由企业出资征收和开发土地,相关手续由建设局、国土局负责在7月底理顺,并要求国土局年底完成土地报批手续后,组织出让土地给企业作为房地产用地。2009年6月18日县人民政府经过出台会议纪要,同意企业先进行征地并开发平整土地。不知什么原因,建设局的有关手续一直没有理顺。2010建设局下《处罚决定书》给企业,对从企业处罚150万。 1、建设局一直不按县政府会议纪要给企业开发的土地办理手续,属于行政不作? 2、建设局把企业伯为处罚对象正确吗?
我公司是一家生产、销售家具的企业(在成都市),在山西某县设立有专卖店(由经销商加盟设立),我公司产品原来是免检产品,因三鹿事件而取消免检产品,但我公司未及时取消免检产品的宣传,现在山西该县工商局拟将对我公司进行行政处罚,理由是虚假宣传。我想请教的是,作为山西的县工商局有权对在成都的我公司进行行政处罚
某出租车司机违章停车被当地城管部门执法人员发现,对其当场做出了罚款。司机对此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认为,因司机的 行为违法,所以城管部门处罚是正确的;司机不服,认为城管部门无权实施交通管理处罚,是越权行为,于是向上级法院上诉,二审法院审查做出撤消城管部门对司机的罚款行为。问:二审法院撤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