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07年7月15日进的公司(上海的公司),但公司一直没签合同。08年2月15日和我签了2年的合同。虽然在合同里有规定要给我加4金,但至今帐户未显示有加过,而我从08年2月开始每月都要扣税和4金的钱。(等我过了试用期要求签合同时才知道:公司一直到07年10月才办下营业执照) 现在公司以我工资太高为由要求我换岗位并降薪。
律师:您好! 公司与我签竞业限制协议,规定我两年内不得到有竞争关系的公司工作,公司在支持8个月的补偿金后就在没有通知我的情况下暂停了补偿金的支付。请问我可以认为是公司单方面解除了竞业限制协议吗?我是否不再受竞业限制协议的限制。
公司与我签了竞业限制协议,规定我两年内不得到有竞争关系的公司工作,公司在支付8个月的补偿金后就在没有通知我的情况下暂停了补偿金的支付。请问我可以认为是公司单方面解除了竞业限制协议吗?我是否不再受竞业限制协议的限制?现在我到与他们有竞争关系的公司上班没问题了吧?我是否还需要做什么工作才能解除这个协议?
《今天收到公司通知:公司决定不在与***续签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满自动终止,特此通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与第九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实施之日起(2008年1月1日)计算。请于2010年8月31日前办理交接手续,交接完毕后,公司将支付于文军相当于2个月工资额的经济补偿金。本通知一式两份
《今天收到公司通知:公司决定不在与***续签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满自动终止,特此通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与第九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实施之日起(2008年1月1日)计算。请于2010年8月31日前办理交接手续,交接完毕后,公司将支付于文军相当于2个月工资额的经济补偿金。本通知一式两份
公司一员工09年6月辞职,属于竞业限制人员,09年6月辞职后到竞争对手公司工作,公司仲裁及诉讼均胜诉,该员工于10年8月辞职。在这期间公司支付过该员工八个月的补偿金,现在该员工离开竞争对手公司,到11年6月竞业禁止期限结束还差10个月,由于之前其违约,我们可否追回该补偿金,如不追回,是否支付其2个月补偿金即可?(
个人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时,在“保守商业秘密”条款下,敬业限制期间,企业每月支付给我的经济补偿金有无标准数额规定???,具体是由双方约定吗?假如企业支付的经济补偿金很少,而约定的违约金很高,对我个人是不公平的。
员工离职前未解除竞业限制协议,离职后未支付经济补偿金,离职后履行的企业应该怎么赔偿?
员工离职前未解除竞业限制协议,离职后未支付经济补偿金,离职后如果员工履行竞业限制协议企业应该怎么赔偿?法律依据是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