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十级伤残者,如果我以不适应工作提出辞职,可以要求公司经济补偿金吗?
我不是工伤,但出交通事故,是十级伤残者,如果我以不适应工作提出辞职,可以要求公司经济补偿金吗?
居然有两位律师明确告诉我主动辞职不能得经济补偿!太让人诧异了!都什么年代了!劳动合同法都颁布很久了!我现在问题不是说主动辞职能不能得到补偿! 而是我主动辞职的,怎么能得到补偿!!!! 因为用人单位有诸多违法之处,包括未缴纳社会保险,拖欠工资加班费,劳动条件和地点发生重大改变(从北京办事处到外省集
今年10月份公司想把我裁掉,经协商后,让我算自动离职,然后补偿给我两个月工资(我2007年9月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一年,2008年9月又和公司续签,签订合同为二年).我问的问题有两个: 1.这两个月的工资是否应包括单位为我缴纳的社保,医保和住房公积金? 2.这两个月的工资是一次发放给我吗,是否还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各位律师朋友,我们公司在新劳动合同法颁布前,也就是2007年12月26日跟我签定的劳动合同。合同期限是2008.1.1-2008.12.31。2008年12月31日又续签了一次,合同到2009年12月31日到期。现在公司人事放出话来,说今年合同到期就不再跟我续签了。请问各位朋友,如果到时公司不给续签,我能得到经济补偿金吗?如果能得到,那应该
不给买社保,上班近两年,被辞退时可以要求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吗?社保部分怎么办?
我在一家日本人开的公司上班,老板提前30天(2009年10月31日)口头通知我要我2009年11月30日走人,我是2007年12月13日来这家工厂上班的,快两年了,刚刚来时有签合同要给我买社保的,但是一直没买,社保部分我可以要求补偿吗?后来政府要求要有合同有签过一次,内容基本上合劳动法条例上的是一样的。经济补偿金按照工龄计算
我于2000年进入一家公司工作,去年签订的合同到2009年9月30日已期满,在10月12日左右,公司与我再次续签了一份2年的合同,但到了月底,公司又说上次签订的合同作废,须重新签订一份新合同,此合同对工作地点范围进行了修订,我拒签了此合同,同时我写了一份申请交给公司,要求公司协商离职,但公司不同意,目前我已在休公司
我于2007年进行公司工作,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是可以从其它材料证明我在公司工作。公司于2010年变更法人代表。如果此时我主动辞职可以拿到补偿金吗?
我们上的是早、中、夜班,但没有中夜班费,每年没有带薪年休,国家规定的加班费是以这们的基本工资的300%来算,即450*.3=45病假15元一天
我于2010年6月30日向公司递交辞职报告,要求在7月31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于2010年1月1日签订,我在公司工作8年。请问是否符合经济补偿要求,如果可以那么怎么计算。 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