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无锡某科技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该企业于2003年从市教育局租用了一间办公室作为经营场所,后因该企业与市教育局之间出现合资纠纷且长期未解决,凭借教育局出具的一份房屋延用通知书使用该办公室至今。市教育局为了逃避在合资纠纷中的责任,于2010年背着该企业将上述房屋的产权划拨给市内一家中专学校,该校遂于2011年以我个人长期无偿占用房屋为由将我告上法庭。不知是何原因,该案的一审和二审法院对于我提出的买卖不破租赁及被告主体不适格的两项抗辩理由均未采纳,一致判定我个人立即归还争讼房屋的使用权。无奈之余,我被迫将因败诉造成的诉讼费邮寄给该学校,并函告该校,表示我个人从即日起不再使用该房屋,但由于法院并未判决用房企业需要迁让,故该企业没有义务向学校交付房屋使用权。在此基础上,一审法院执行局向上述学校签发了执行终结通知书。 去年11月,我向江苏省高院提出再审申请,省高院告知我,相关材料已经转到无锡市中院,让我找无锡市中院作进一步处理。找了无锡市中院后,该案的承办法官说自己最近的工作忙,没有时间审查我提交的再审材料和原案卷宗,要我耐心等待通知。令人费解的是,在我提出再审申请的同时,上述中专学校居然就相同案子向原审法院再次提交民事诉状,将我个人和用房企业同时告上法院。相关法院不仅予以立案,而且将该案仍然交给原来的审判员负责审理。两份民事诉状的原告相同,案由相同,诉讼标的相同,唯一不同的是第二份诉状中增加了一个企业。我已经三番五次地向该法院和法官提出,如果该案的原有判决没有问题,那么该案已经结案,法院不应重新受理此案。如果该案的原有判决错误,则应当等无锡市中院立案再审并撤销了原有判决后才能重新立案。可是,相关法院对我的上述意见和要求置之不理,不仅安排了法庭谈话和现场勘查,而且将简易程序改成了普通程序,视原有的一审和二审判决书为无物。 针对上述情形我目前不知所措,特向贵网站提出求援,望法律界有正义人士和高明专家肯出面为我指点迷津,第一,告诉我原告和法院的做法是否叫做重复立案或一事再审?第二,我和我的企业的维权之路应当如何走下去?
如何才能让法院采信对文书(证据)作出司法鉴定,并且让申请再审的案件尽快立案?
我们是重庆酉阳人,和一个单位相邻,因为宅基地和对方打官司,经县政府,法院一审;二审都败诉原因是对方有一张契约为证据。 1998年乡政府依据对方提供的一张来历不明的生产队卖土契约——没有核实契约上出售土地的当事人,执笔人,也没有依据契约核实现场和经当事人指认,将我们从71年经生产队(队长和会计也是对方契约上
双方离婚,一女(7岁)由女方抚养,男方以后不支付任何费用,有房屋一套,无产权证,只有交款收据,卖房协议,男方放弃此房屋,在协议中如何写更保护女方权益,
银行工作人员明知客户贷款资料造假,却不去揭穿,从而让客户成功让客户在银行骗贷成功,(其中并不参与客户任何造假流程,并不收取任何报酬),银行工作人员这种行为属于哪种犯罪行为?
法院错判案件,5年后经再审得以纠正,期间给当事人造成30余万元的经济损失,如何赔偿?
2000年王某与李某口头协商土地流转,两家互换承包地,王某用换来的土地种植平贝母药材,特点是多年生植物,3年一采收,拿大留小,循环往复。3年后李某以换地期限3年现已到期为由强行将土地收回,王某的药材尚未采收。王某诉至法院,主张换地期限为28年,李某主张换地期限为3年,双方均未提供相应的证据,经初审,法院判定换
法院错判案件,5年后经再审得以纠正,期间给当事人造成30余万元的经济损失,如何赔偿?
2000年王某与李某口头协商土地流转,两家互换承包地,王某用换来的土地种植平贝母药材,特点是多年生植物,3年一采收,拿大留小,循环往复。3年后李某以换地期限3年现已到期为由强行将土地收回,王某的药材尚未采收。王某诉至法院,主张换地期限为28年,李某主张换地期限为3年,双方均未提供相应的证据,经初审,法院判定换
高院裁决1、要求一中院再审;2、中止原判决执行财产的继续执行。 请问1、我是等一中院通知开庭还是再次递交诉讼状,我要做什么准备?2、财产已经在原一审法院执行完毕(只是部分抵销因其他案件被告偿还原告的钱)。怎么办?
本人承接了一室内家装项目,并将其泥工部分工种承包给一泥工(该泥工也长期自己承接家装工程)。一日中午该泥工在换衣服过程中,为了不踩到刚贴好的卫生间地砖,于是一大步跨过,因此摔倒,并造成右髌骨骨折。请问在这起事故中,本人、业主和工人之间的责任该如何划分?麻烦各位专家告知!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