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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产纠纷

一事再审案件如何界定和应对?

一事再审案件如何界定和应对? 我是无锡某科技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该企业于2003年从市教育局租用了一间办公室作为经营场所,后因该企业与市教育局之间出现合资纠纷且长期未解决,凭借教育局出具的一份房屋延用通知书使用该办公室至今。市教育局为了逃避在合资纠纷中的责任,于2010年背着该企业将上述房屋的产权划拨给市内一家中专学校,该校遂于2011年以我个人长期无偿占用房屋为由将我告上法庭。不知是何原因,该案的一审和二审法院对于我提出的买卖不破租赁及被告主体不适格的两项抗辩理由均未采纳,一致判定我个人立即归还争讼房屋的使用权。无奈之余,我被迫将因败诉造成的诉讼费邮寄给该学校,并函告该校,表示我个人从即日起不再使用该房屋,但由于法院并未判决用房企业需要迁让,故该企业没有义务向学校交付房屋使用权。在此基础上,一审法院执行局向上述学校签发了执行终结通知书。
去年11月,我向江苏省高院提出再审申请,省高院告知我,相关材料已经转到无锡市中院,让我找无锡市中院作进一步处理。找了无锡市中院后,该案的承办法官说自己最近的工作忙,没有时间审查我提交的再审材料和原案卷宗,要我耐心等待通知。令人费解的是,在我提出再审申请的同时,上述中专学校居然就相同案子向原审法院再次提交民事诉状,将我个人和用房企业同时告上法院。相关法院不仅予以立案,而且将该案仍然交给原来的审判员负责审理。两份民事诉状的原告相同,案由相同,诉讼标的相同,唯一不同的是第二份诉状中增加了一个企业。我已经三番五次地向该法院和法官提出,如果该案的原有判决没有问题,那么该案已经结案,法院不应重新受理此案。如果该案的原有判决错误,则应当等无锡市中院立案再审并撤销了原有判决后才能重新立案。可是,相关法院对我的上述意见和要求置之不理,不仅安排了法庭谈话和现场勘查,而且将简易程序改成了普通程序,视原有的一审和二审判决书为无物。
    针对上述情形我目前不知所措,特向贵网站提出求援,望法律界有正义人士和高明专家肯出面为我指点迷津,第一,告诉我原告和法院的做法是否叫做重复立案或一事再审?第二,我和我的企业的维权之路应当如何走下去?
问题状态:已关闭
提问人:jdtblo……(江苏)
提问时间:2013-03-03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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