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人在入住宾馆时由于行李多,交给保安看管,但由于来往客人多,保安不能只看管这一个客人的行李而不顾其他,因此造成客人的电脑笔记本丢失,请问如果需要赔偿,宾馆让保安个人承担赔偿金,这样是否合理?
那么请问律师,宾馆让保安个人来承担客人的赔偿金这一做法是否合理呢?宾馆可以自己这样来定规矩而无视法律的条款吗?
看了各位律师以前的回答,我有些迷糊了。 我2006年7月参加工作,合同3年然后因为出国加了1年,现在合同为4年,2010年7月到期,其中2年为2008年之前,2年为之后。 公司不和我续约赔偿金计算式按新劳动法开始的时间还是按我第一次签合同的时间算? 按第一次签订合同时间算为: 4*1个月的工资 按新劳动法颁布时间: 2*1
劳动合同法第85条上说逾期不支付要加付赔偿金,这个"逾期"是指公司未按时发放工资?还是指仲裁裁决书下来后公司因败诉没有在裁决书规定的时间内支付劳动者的工资? 第85条上还说“劳动行政部门责令”,这个赔偿金仲裁院是管不了的,是吗?那么这个赔偿金我怎么索要?
您好,孙宁律师,我想请教一下您,我司在09年跟客户签订了一单合同,当时我们有报价单给客户,报价单客户没有确认传至我司,只是双方确认一下合同,问题是现在客户方说要打官司让我们赔偿所有机器全款,合同上面有一条就是说:验收标准“按报价单参数来进行验收”,签合同的时候疏忽了把报价单让客户确认一下了,如果客户要
今年7月1日我合同到期后不予我续约,我是06年进入公司的,请教一下赔偿金如何计算,公司说是从08年开始计算赔偿我3个月工资,但有一种说法是从进入公司那年(06年7月1日)计算赔偿工资。 请问律师,根据新的劳动法,我的公司付给我的赔偿金如何计算,是3个月,4各月,还是5个月的工资作为赔偿? 看了各位律师的回答更迷糊
您好,我于2008年11月进入一家公司工作,但是当是属于外包制,所以合同是和一个劳务派遣公司签订的,而在今年1月1日的时候,公司又把我转入另外一家劳务派遣公司重新签订和合同。现在公司在没有做任何书面通知的情况下,无故让我在5月31日的时候离职。请问我现在能够拿到多少赔偿金,这个工作时间应该如何计算?(我也有一
一起交通事故导致一岁半的儿童死亡,小孩为农村户口。对于这起事故肇事司机应负全责,请问小孩家属应向肇事司机要求多少死亡赔偿金、丧费葬及精神损失费?现在小孩的父母已没能力再生育了
公司让离职,给赔偿金,写问题入档案,不要赔偿金自己离职,不写问题入档案,这个合法吗?
经过和公司协商,公司方面说给离职补偿金的话,就要在档案中写问题,比如,因工作无法胜任而被辞退。如果本人不要赔偿金的话,主动提出辞职就不会写入档案。公司这样做合法吗?我应该怎样做? 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