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与某单位在签订高速公路路基承包建设合同之外干了些零碎的活,但是零碎活没有签订合同,针对合同之外的那些零碎活被告不予承认,我方主张三点理由:1 我方有对方签字的结算单;2 我方在干完零碎的路基工程后有对方现场负责人的签字,证明此段路基是我方干的;3 我方有证人证明此段是我方干的 没有合同作为直接证据,可否运用上述间接证据来证明我方主张?可否请求不当得利? 我方作为个体包工队,面对的是国有大单位,对方在答辩中总是一味的否认我方的诉求,但是没有提出任何证据证明我方诉求的无效性。可否让对方承担举证责任倒置的责任,证明某段工程是别人干的,而非我方干的?跪求!!真心感谢!!
《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5条对合同纠纷中举证责任分配作出了明确规定, (1)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2)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3)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
湖 北 省 通 山 县 人 民 法 院2 民 事 判 决 书 (2007)通民二初字第93号(重) 原告陈志远,男,1971年1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种植户,住通山县大路乡宾兴村七组。 委托代理人王凡,通山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王新国,男,1962年6月15日出生,汉族,湖北汉川市人,个体户,住汉川市仙女山街道办事处港堤垸104号。
我购买的商品房地热管漏水,经刨开地面检查已确认是开发商责任,(对方已认可)在处理漏水过程中,又致该地热管失去供热功能,经对方维修人员检测确认,地热管存在堵塞,疑是热溶造成。(此前已出现过热容致自来水管堵塞)但在法庭上对方只强调对漏水地热管已予维修,而对地热管修后堵塞拒不承认,也拒绝维修。请问对这个问
我购买的商品房地热管出现漏水,经刨开地面检查已确认是开发商责任,自对地垫管漏水进行维修处理后,该地热管失去供热功能,一直无法供热已达两个供热期,当时经开发商维修人员检测为地热管存在堵塞,疑是热溶造成。(此前曾出现过类式情况)但在法庭上,(被告)开发商只强调对漏水地热管已予维修,不承认造成了堵塞,请问
原公司承认劳动关系,可却拿出我在公司时用于购买材料借款的借条,还有一些汇款单,说不是购买材料的,是我借的,让我还钱,还不承认欠我工资,下周继续庭审,我该怎么办?
我是股东,但从没参加公司经营活动,公司有了合同纠纷,应承担责任吗?
2000年我的一位朋友办公司,邀我入股,因我在单位上班,不能参加公司经营活动,碍于面子,便凑集2万元算是入股了,但从没参加公司经营活动。而此期间公司由大股东及其儿子先后任法人代表。2009年公司欠外地一公司100多万元钱被告上法院,裁定我也承担责任,并要我按照出资比例承担相应责任。请问,像这种情况,我是否应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