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家屋后有一间已搭建了六七十年的土墙结构瓦房(闲置的私房),稍倾斜。 现在邻居建新的混凝土房。因两房之间有较大空隙,地面又挖得凹凸不平,导致下雨时空隙处积水过多,老是浸泡屋脚。现在雨季,一面墙脚长期湿润,随时有坍塌的危险。所以甚是担心,想把此危房拆除。 另外这建新房的邻居当时因建房需找地方暂住,在我家的此危房后搭建一小屋。我们好心的未加阻拦,以为他建好房了就会拆掉此小屋(不是他家的房产)。谁知他家却以放东西为由,拒绝拆掉此临时搭建的小屋。弄得我家无法拆除危房(因为道路堵死,不方便拆除危房,更无法运输拆下的泥土,木头和瓦片。)叹,如今好心人是做不得,让我想到了东葛先生和狼的故事~~~ 请问律师,我需要先进行危房鉴定吗?怎样才能安全的拆除并运走杂物? 最想知道可以找那个政府部门帮忙解决此难题?需要走那些程序?
本人在某路边安装一地磅,占用公路局一部分土地,占用村里一部分土地,土地无手续,地磅有手续,现在城管部门说是要搞绿化,下了一纸通知要求拆除,地磅在这里安了7年多了,一直没人管,现在仅凭一纸通知让拆了,并且没有补偿,通知上并未标有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城管有权强拆吗?能得到补偿吗?望律师给予详细解答~谢谢!
根据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规定的再审申请书格式,再审申请书中的再审诉讼请求规定为:请求撤销或变更生效法律文书等具体诉讼请求。请问该规定是正确的吗,法律依据何在。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85条规定:按照审监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法律并没有规定在再审诉讼请求中,当事人必须要提出,撤销,改判等诉讼
拆除违章建筑的时候,当事人可以不在现场么?城建,城管在给当事人拆除违章建筑的通知的期限后,在某天突然拆违章建筑。不通知当事人,符合法律程序么
请问各位律师: 我有一个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已经经过了一审,和二审09年11月9日我又向高级人民法院申请了再审,高法已经同意立案审查了,现在已经过了一个多月了,今天我接到高法的电话让我下星期去高法,没有告诉我在那个法庭.和需要带什么,只让我到高法给他打电话不知道是干什么?请那位律师能帮我分析一下》
经咨询,我在网上查到, 《法医学鉴定程序相关规定及申请》的 第二部分 第一款 第4条、鉴定人制作规范化的鉴定书(包括鉴定正文、损伤照片)。按照《鉴定书审核签发制度》由有关领导审核签发后交法医鉴定中心办公室,并通知被鉴定人或办案单位领取鉴定书; 我认为对方自诉人的鉴定书存在以下问题: 一、 没有损伤照片。
申请人由于某种原因不能监控自己名下的财产被他人恶意转移或者盗卖,如离婚诉讼中丈夫或者妻子在诉讼过程中,单方面转移或者盗卖登记在一方名下且属于该方个人或者夫妻共同财产的财产,而不得不提出财产保全以保护自己的财产(防止另一方可能以夫妻名义恶意转移)。 对于这种情况,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均为同一主体,(1)
如果在当地派出所有熟人的话,是不是申请会办的顺利些呢,? 一般交了申请之后,派出所要多久才会回信呢,?
农村附房,在口头通知(未通知到本人及家属)后,隔一天后强制拆除,当事人当时也不在场,这样的行为是否存在执法程序错误? 我在萧山区农村,在自家住宅边新建了六间附属房,10年6月18日,镇城建监查队来人通知,说该建筑属违法建筑,应立即停止。当时通知的是正是施工的水泥匠,本人及家属当时均不在场,通知的方式是口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