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自诉
司法鉴定人违反了《法医学鉴定程序相关规定及申请》
司法鉴定人违反了《法医学鉴定程序相关规定及申请》 经咨询,我在网上查到, 《法医学鉴定程序相关规定及申请》的 第二部分 第一款 第4条、鉴定人制作规范化的鉴定书(包括鉴定正文、损伤照片)。按照《鉴定书审核签发制度》由有关领导审核签发后交法医鉴定中心办公室,并通知被鉴定人或办案单位领取鉴定书;
我认为对方自诉人的鉴定书存在以下问题:
一、 没有损伤照片。
我对被鉴定人的身份有异议:
委托鉴定人 1976年8月30日生人
被鉴定人 1959年9月22日生人
二、 鉴定正文有以下几点异议:
1、 检案摘要与事实不符
在第一医院……,第二天转入市第二医院
在市第一医院 病情好转出院,(有出院通知书)。六个小时后住到市第二医院,称转院,没有转院手续
2、 对鉴定材料有异议(没有依据原始病历)
在市第一医院头顶长约3.5厘米的创口,深皮下,其下约4厘米的头皮血肿。四肢活动自如。 出院时头部敷料完整,无渗出。
6个小时后,到了本市的第二医院,头顶纵行伤口6厘米左右,已缝合,血肿,渗血。右上肢外伤,活动受限
补充说明:
一、被鉴定人受伤后报案,辖区派出所初步调查后出具了《 法医鉴定委托书》,被鉴定人去了北票公安局的刑侦处。试想钝器伤6厘米就已是轻伤害,构成刑事犯罪。那么钝器伤长达7厘米的伤口,竟然还要去朝阳,我们不相信。
二、对于被鉴定人的伤口在二院突然增长近一倍,而且6厘米是个关键数字,我们曾请求辖区派出所追查此事,派出所的所长说:被鉴定人是轻微伤。
二、此鉴定的委托书有人情之嫌,委托人直接向鉴定机构提出轻伤鉴定的要求。参加鉴定的人应当自行回避,以避其嫌。
三、此鉴定是单方面,偷着去的,没有透明度。
以上事实,可以认为司法鉴定人是违反了鉴定程序吗?
问题状态:已关闭
提问人:邂逅2009(辽宁)
提问时间:2010-02-28 1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