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一员工从事清洁工一职(2011年2月入职-2012年12月31日辞职)工资1100元/月,该员工于2012年11月份感觉身体不舒服,请假,于2012年12月31日到公司来因病辞职。我公司当时就给办理了辞职手续,其女于2013年1月15日到我公司来要求赔偿,说其母亲患胃癌晚期,要求公司要给予一定的补偿,请问是否该补偿?补偿多少?谢谢
谢谢您的回答,虽然我没有分送给您,但是心里是很感激的。
在此对各位律师的回答表示感谢,顺祝各位律师工作顺利!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另行安排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没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同时还应发给.....
这一条是不是针对这种情况写的。
律师: 您好。 有几个法律问题向您咨询,如能解答,不胜感谢 第一个问题: 我父亲是农场职工,十年前,我父亲单位向单位职工借款,利息为两分五。包括也向我父亲借了款。后来,我父亲分别几次讨回部分欠款,几年后,该单位的上级单位下达文件将向职工的借款减息为一分利息,请问这是否符合法律政策? 第二个
我朋友是医院职工,在职期间患了癌症,去外地就医能报销来回的路费和住宿费吗?她的丈夫的路费住宿费能报销吗?家属进行护理可以报销护理费吗?
我在厂是一名记件工人,做的那种机器保修两年,在这两年没过保修期的机器.反厂回来维修不给工资的,现在我因个人原因辞职`厂方说如果我辞职后我做的机器反厂后就要别人来修理,要给别人算工资就要扣押我的工资 请问律师我该怎么办
本人于2011年开始在当地单位当保安,与单位签订了合同。 2012年7月份患脑梗塞请假,2012年8月8日,单位要解除合同并额外补偿一个月工资,本人觉得医疗期未满,单位不能解除合同。请问:是不是未满医疗期,单位做法合法吗?我应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我是已工作40多年国有单位职工,近几年,我所在单位不为我缴纳我的住房取暖费,我向法院提出诉讼,法院以“不属于法院受理劳动争议范围”驳回。请问,我还能通过法律维权吗?
怎样解决这几十名职工的房屋纠纷 几年前(2009年左右),西安某单位兴建职工住房,有的职工是从渭南等其他单位调入的(当时同属于一个大单位,现在不是),根据单位文件,这些陆续调入的职工也可以申请房屋,但是要求在住进西安新房半年以后,将过去在原单位分得的房改房交回原单,这些职工在与原单位签定退房合同,并且缴纳两万元退房
企业职工在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这有关规定是什么规定?企业怎样算病假工资才不会违反相关法律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