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维护医院正常医疗秩序,保障医疗预防工作正常进行,特通告如下: 一、医院是履行救死扶伤、治病救人、保障人民生命健康的重要社会公共场所。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任何理由、手段扰乱医院的医疗秩序,侵害就诊者合法权益,危害医务人员的人身安全,损坏医疗机构财产。 二、医院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严格执行医疗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努力为就医者提供优质安全的医疗服务。 三、医务人员和患者要努力建立相互尊重、相互信任的良好关系。医务人员要有为人民服务的负责精神,同情和关心患者,努力改善服务态度,提高服务质量。 四、患者要严格遵照医嘱进行检查治疗,按章交费。未经院方许可不得私自翻阅、涂改、毁损病历及其它医疗文件;经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专家会诊认可后可以出院者,患方及家属不得以任何理由让患者滞留或遗弃在医疗机构内;不得干涉、阻挡对尸体的常规处置,不得以医疗事故为借口在医疗机构无理取闹。< 五、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应当按照“政府领导、属地管理、部门联动、责任到人”的原则,加强对医疗机构安全保卫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一)在医疗机构内寻衅滋事的; (二)故意损坏或抢夺公私财物的;
(三)侮辱、威胁、恐吓、殴打医务人员的;
(四)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的;
(五)非法占据办公、诊疗场所,影响医疗机构正常工作的;
(六)在医疗机构内外拉横幅、设灵堂、摆花圈、张贴大字报、堵塞交通等影响正常诊疗活动的;
(七)抢夺与医患纠纷相关的医疗证物(如药品、卫生材料和医疗器械等),经劝说无效的;
(八)抢夺尸体或拒不将尸体移放太平间、殡仪馆,经劝说无效的;
(九)其他扰乱医疗机构正常医疗秩序的行为。
六、对寻衅滋事、打砸医院,殴打和侮辱医务人员的人,情节轻微的由公安机关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此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二00八年十二月三日
2009年11月份我打算买一套97平方的商品房,那时由于经济原因没有按对方的要求交够3万元的定金,只交了1万元的定金,对方也收了并在发票上载明是定金。对方要求我在年后3月份(即2010年3月)交够剩下的2万块定金,我也答应了。但是到了3月份的时候,由于经济上的原因我也没有交够,对方也没有崔交,后来我凑够首付两成的钱之
这样的股权变更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算不算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
与02年开始我和姐姐还有姐夫一起开办公司,当时是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資金50万,姐夫占90%股权,我占10%股权。(注:实际我没有出资,我只出力,当时口头说的是10%的股份算我的投资,当时办理公司的时候股东签字也是姐夫代我签字的)经过几年发展,公司渐渐上了规模,但是姐夫也由于小有所成吧,变的不可一世,而且他对姐姐
一对恋人到了谈婚论嫁的时候,男方父母毁了当时“有房有车”的承诺,连一半办婚事的费用也不肯承担,女方母亲因此而拒绝这门事。这对恋人为达到走到一起的目的,瞒着女方父母亲,从女方亲身父亲那里借了100万元,说是男方出的钱。在这样的情况下,女方母亲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让出了自己的住房给他们结婚,这100万元让小俩口
一对恋人到了谈婚论嫁的时候,男方父母毁了当时“有房有车”的承诺,连一半办婚事的费用也不肯承担,女方母亲因此而拒绝这门事。这对恋人为达到走到一起的目的,瞒着女方父母亲,从女方亲身父亲那里借了100万元,说是男方出的钱。在这样的情况下,女方母亲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让出了自己的住房给他们结婚,这100万元让小俩口
我方与对方签订加工承揽合同,当时签订合同时,未约定办理结算的负责人,最后办理结算时,对方项目上的物资部长予我方办理结算,并签字,但是并没有盖章,请问这样的结算单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对方物资部长的行为是否属于表见代理?
异性朋友协议书 甲方:女,某某某 乙方:男,某某某 本协议书所涉及的名词解释: 知己:指彼此相知、情谊深切的朋友。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甲方乙方为朋友知己。 二、 甲乙双方不涉及性与爱情 三、甲乙双方不接吻、上床。 四、甲乙双方互相
我想知道是否有方法修改协议书,能使它生效? 案件:---我是在校影视专业的大学生,一次活动中偶然认识一已婚男士,之后他不断想我做情人,我从未答应。后来他从我同学那听说,我品行很好,没谈过恋爱,他就改变要求说平时只见面不会发生性关系,只做朋友,并且付给我固定金额的见面费。我尚未决定是否答应,顾虑很多,因
协议书甲方:某某乙方:某某事由:甲方因长期在外打工对自己家负责管理的山地不便于管理,故将其山地管理使用权转让给乙方。如甲方需建房用地,乙方需无尝供给甲方建房用地。甲方签字乙主签字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