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1991年因政府开发旅游事业征地和拆迁,当时把我家(唯一的我一家)的住房和附房以及所有的建筑物都一起全部给拆除了,当时政府只给予我家安排了住房的基础问题,并给予我家承诺说在我新建的住房前面通路做街道,其余的建筑物等以后再安排,由于当时几年的旅游事业不是很景气,导致政府给予我们承诺的诺言等于是一句空话,导致我们等了好几年,政府还是没有给予安排其他建筑物的地点给我们,几年以后我的其他建筑物都没有着落,当时作为一个农村家庭来说没有烤烟房(我们农村用来烤干烟叶用的%E
(我们农村用来烤干烟叶用的设施)就等于没有生产用的工具,也就是等于我们吃饭没有饭碗一样,当时我们一家7口人,全靠务农维持全家的生活。可想而知在这样的情况下我们怎能一直再等待政府的一句诺言呢?在非常无赖的情况下,我们自己在我叔叔家的自留地里花钱买过来盖起了烤烟房和凉烟棚等。2010年由于旅游事业的不断发展和上升,政府再次扩建旅游事业又一次拆迁到10多家人的住房和其他建筑物以及涉及到几百亩良田(其中也包括我家唯独的4亩多良田)的征收,由于这个时候的法律相对当年来说比较健全了所以10多户拆迁户都得到了满意的安排,全部都安排在307省道沿线,也就是沿我们当地的街道边,在征收良田时也发生了很多村民不愿意的行为(有当时拍下的强制征收的图片)。今年政府再次扩建旅游事业要为原有的旅游景点建造一个停车场,我家的烤烟房和凉烟棚再次属于扩建范围之内,因此我们由于当时政府给予我家承诺的诺言至今20多年了还没有兑现,所以我家不同意拆迁烤烟房和凉烟棚,经过了两次的交涉还是没有经过我的同意下,在2012年11月18日政府以强制的手段把我家的烤烟房和凉烟棚给拆除了,当时因为强拆,我老婆还被政府执行人员打伤,有留院观察记录及当时拍片等证据,由此、政府怕我告他们就以307省道边的一块地皮约100㎡左右,作为交换条件,而且还签订了一份协议。协议内容是我起草的,起草后还经过了乡镇的吴镇长批改,办公室主任该公章前还经过了电话告知镇政府阴书记的通过才改的公章,而后还经过了村党委书记(张清福)盖的村委会公章,村主任(张运久)的签字,2012年12月7日我接到镇政府阴书记的委托电话说我和政府签订的那份协议不能生效,要下公函给我声明此协议作废,理由是协议里第四条当时洽谈时没有提到。请教各位律师这样的协议能说作废就作废吗?如果我理他们这份协议是否有效?
我与2011年写了离婚协议书,并且签了名然后叫对方签,可是对方不离婚,后来我上诉法院,对方又拿出协议书,请问没有办理离婚的离婚协议书有效吗,
我们夫妻现住房是我们夫妻买的,但是房产证是我公公的名字,公公给我写了一份协议证明房子是我们夫妻二人的(签字并画押了)就是没去公正,这份协议具有法律效应吗?
关于未拿毕业证提前出去工作的大学生,三方就业协议的违约金是否有效?
各位律师,求救啊!本人是2013届毕业生,也就是明年7月份才拿毕业证,可是现在学校给我们出去工作了,前段时间我找到了一个公司,与公司签了学校统一发放的那份三方协议(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公司又给我签了一份劳动合同书,可是现在由于个人因素,我不想在那个公司,想辞职了,请问我是否要赔偿违约金(5000元),我问过
1、房屋转让协议当事人因病突然暴毙,请问协议是否继续有效?2、因当事人单身膝下无子女,有母亲和弟弟,现要求全部退回定金1万,我同情他们遭遇退定金5000元,(因搬家等事宜用了人力财力等,退5000元),但是对方不同意,于是说房子还是要买,但是要拖十多年才来交余下的钱,我怎么办?很着急
公司与我协商解除了劳动合同,协议上明确说按劳动合同法规定给予我补偿金,但协议上只说了补偿金总额,未说明补偿年限及补偿的月份数,公司只是口头上说按10个月算的,而我应是在公司工作了11年多些,应补偿11.5个月。 公司协议上这样是自相矛盾的,我要求公司加补1.5个月补偿金合理合法吗? 另协议上有一条说“
某男产权房两间,离婚时判给女方一间,但女方始终未办理产权登记,动迁时男方以所有权人与开发商签订两份补偿协议,并同意将其中一处回迁房给女方,开发商补偿标准高于政策规定,现女方要求法院确认协议无效,开发商是否可要求驳回女方诉求?
个人按照上海市居住证转户口的政策办理户口,公司提供必要协助,但公司要求必须签署服务协议,要求自落户成功之日起在公司服务3年,若提前离职则需赔偿公司若干现金。请问这份协议有效么?居转户是政府的政策,政府都不收费,公司凭什么借此挟制员工?盼专家指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