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的诉讼请求:履行职责和确认无效行政行为可不可以同时并列提出?
我是利害关系人,依据信息公开条例及意见,向国土局提出信息更正申请,要求国土局更正99年颁发的初始宅基地土地证登记人的名字,2012年10月31日国土局的答复是:根据《土地登记办法》第59条,让我取得登记人的书面同意后,国土局才办理更正。我有证据证明国土局办理该证的具体行政行为无效,证据:1、登记人是城镇户口;2、行政主体资格不对,虽然盖的国土局的章,但是是村委会填发的证,镇政府和村委会自己写的书面说明证明这一点;3、登记人没有权属来源证明;4、我通过信息公开申请和信息公开诉讼,证明国土局没有任何办理该证的手续资料的,没有按照土地登记规则进行登记,程序违法。就凭国土局的信息更正答复书我起诉,案由是信息更正,诉求:国土局履职,难度大不大。这个无效行政行为怎样在法庭体现?在判决书体现?会不会被驳,被驳的理由?还有物权法第19条规定,申请初始产权登记更正和信息公开条例申请更正信息有何区别?
各位律师您好! 本人邓桂新,是2009年1月17日晚在324国道马安路段发生的交通事故死者黎爱珍的丈夫。我现将我的痛楚投诉于你! 于2009年1月17日晚上20时57分许,我接到高要中医院的电话,询问我是否该机主的家属。我答:我是机主的丈夫。医院告知我:“你老婆被车撞倒在中医院抢救着”。心急如焚的我马上开车奔向医院,途经
尊敬的各位大状您好! 本人邓桂新,是2009年1月17日晚在324国道马安路段发生的交通事故死者黎爱珍的丈夫。我现将我的痛楚投诉于你! 于2009年1月17日晚上20时57分许,我接到高要中医院的电话,询问我是否该机主的家属。我答:我是机主的丈夫。医院告知我:“你老婆被车撞倒在中医院抢救着”。心急如焚的我马上开车奔向医院
本人于2009年在本市拍卖有限公司举行的“房地产拍卖会”上,通过公开竞价的形式竞得位于本市某商铺总建筑面积1451.42平方米。 该标的系本市某法院委托拍卖有限公司进行公开拍卖的执行资产。2009年7月22日和2009年7月24日,法院就该标的分别下达了《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并送达当地房地局,要求贵局将该标的房
由于配偶与下属发生关系一年,已经无法生活,准备诉讼离婚,我手中有他们的录音证据,我想问问能不能向第三者提出赔偿
我是一名下岗职工,因原单位没有解决我们遗留下来的问题,2010年10月13日,在没有解决问题的情况下强行在地施工,我们上去阻拦,却被以阻碍公务之名强行带到治安大队,在此扣留了整整6小时,最后开出行政拘留5天的告知单。请问在这种情况下可以提出诉讼吗?
A县甲公司和B县乙公司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约定由乙公司提供某型号加工设备一套给甲公司,并由乙公司送货上门,价格定为210万,甲公司在合同签订之日须交定金10万,合同签订后,甲公司依约给付了全部定金,乙公司也于交货日前将大部分设备运抵甲公司,但还有部分无法按时送到,导致该套设备无法正常运行。甲公司多次催促乙
2012-07-27号9时,被告赵某驾驶没有交任何保险的浙GIR015牌号的车在江东路609号门口处(由南向北方向),与同向行驶的浙GJM836发生追尾。当时被告赵某报了警。余建卫交警来后下达了事故责任书。并告之:被告赵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并暂扣押被告的驾驶证、行驶证和汽车。现因被告不配合赔偿事宜,先要求原告到原告投保的
请问国有划拨土地上所建私人房屋(以双方协定方式所签)的买卖合同是否可以向法院提出判定合同无效请求
一幢建于国有划拨土地上的私人楼房,甲方(原划拨土地和房子的所有人)将该土地和整幢楼房(以双方协定合同的方式)卖给乙方。不久,乙方将其中一层房(以双方协定合同方式)转售给丙方。之后约一年时间左右,乙方办理了属于乙方名字的国有土地出让性质的土地证,但未办理房产证。乙方与丙方在一幢楼居住了近六年时间,现丙
本人于2012年4月份找人买了一套二手房,该房屋位于漳州台商投资区龙池,卖房人是第二手房东,卖给我后我算是第三手房东了。漳州台商投资区是今年2月份才成立的,原来叫角美镇综合工业开发区,升级为漳州台商投资区后要成立独立的房管局,原来房产过户等手续是要到龙海房管局办理,那时候两边房管局在交接,停止办理房产过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