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这家公司工作两年,因2011年朝阳区工会组织建设号召,我公司予2011年9月组建了基层工会(公司员工超过25人,可组建基层工会),我被选举成为第一任工会主席,任期三年到2014年9月。可是我的劳动合同在2012年底将到期,因为某事向公司高层提出建议,导致公司决定不与我续约,并在前几日(按照合同规定的三十日前)以电子邮件方式通知我因公司经营方向发生变化,不与我续约,邮件发出方为公司人事部。我想问,第一,电子邮件是否能够作为正式书面通知,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第二,公司在没有告知本级工会及上级工会时发出不予续约通知,是否违反工会法,还是说只有在公司正式于我解除劳动关系时才会违反工会法,第三,假设根据以上情形公司违反工会法,那么我可以要求什么样的补偿。(注,公司做法让人寒心,说实话自己也不太想继续跟这样的公司干下去了)
谢谢各位大状的解答,让我有所了解,还有些疑问,1,既然电子邮件不属于书面通知,那么我是否只能等到合同到期日,公司不予我续签合同时才能和单位要求赔偿;2,一般辞退员工经济补偿金是(N+1)形式,那么具体到像我这种情况,合同到期,但工会主席任期未满,双倍经济赔偿金指的是N*2还是(N+1)*2; 3,是否可以不经仲裁,直接起诉公司。4,是否可以要求公司补偿这几年的加班费,(公司工资条上确有加班一项,但从来都没数字,也没人领过加班费)(注,因某种原因,我掌握有公司自成立以来所有人的指纹打卡记录,包括我自己的,这是否可以作为要求加班费的举证。如果不能,需要什么样的证据)
签订保密协议,但辞职后公司未支付保密费,作为员工出售公司技术是否违法?
各位朋友,你们好! 我刚刚近入公司的时候,签订了一份保密协议,但里面并没有规定公司向我支付保密费一项内容,只有我们员工的义务,现我辞职离开公司,公司依然未支付给我保密费,并且与公司又存在了劳动纠纷,作为员工,我将出售公司技术给其他公司,请问这个保密协议是否有效,这样的做法是否违法?谢谢
情况如下: 当事人在公司连续工作已6年,2008年以来固定劳动合同已连续签订三次,分别是2008.1.1--2008.12.31 2009.1.1--2009.12.31 2010.1.1--2010.12.31。 今天,公司要求当事人订立2011.1.1--2011.12.31的固定合同,当事人同时以书面申请要求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公司以劳动合同文本中的‘合同期满,合同终止’当作
因个人原因离职,公司要扣除服装折旧费,请问是否合法?因为公司工作性质原因,进公司后一直是在外地的项目部,离职回来的车票公司不予报销,是否合法? 进公司的时候公司制度宣贯《管理规定》,里面要求不满年限要扣服装费,参加培训的离职时要扣培训费,请问是否合法?
所在公司合同到12月底到期,本人于十月底提出决定不与公司续约,公司是否有权以离职前结账的形式将十月份
所在公司合同到12月底到期,本人于十月底提出决定不与公司续约,公司是否有权以离职前(合同到期当月)结账的形式将十月份的奖金克扣下来?
我04年在公司上班, 08年签第一次合同, 为期是一年。 09年没签, 再继续上班。 10年公司与我签第二次合同。 但是没返回我二次合同 ,当时合同上也没填写合同期限。我已在公司上班8年半,能按时按质完成任务。现在公司口头通知我不在续签。可否得到赔偿?另外请问:合同一般是几年签一次?
工作了19年,只购买了3年的社保,现在公司决定不赔偿就辞退员工,是否合法?
工作了19年,只购买了3年的社保,现在公司决定不赔偿就辞退员工,是否合法?
公司11月29日发放通知11月、12月若没有完成公司经营指标,所有管理人员只发当月50%薪水。我有以下几点希望律师给予帮助: 1. 11月只有最后2天了,公司突然做这样的决定是否合法? 2. 在没有经过与员工协商,没有经过职工代表大会协商的情况下,公司这样做是否违法? 3. 以上行为若违反劳动法,员工要如何维权?需要准备
我从北京到洛阳,8月3日在洛阳一家私人淘宝店工作,当售后。第一个月他们的实习期工资是800元,在9月1日起他们的实习期工资变为1000+每天5元饭补。每个月16日发上个月工资。这样第一个月我的工资就比别人少了350元。 12月3日我提出离职,4号就不打算来了,因为个人原因我要去另一个城市了。但是这边的主管说:“你这个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