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10.9.17日与2011.3.14日以公司之名分别与潘某的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两份,两份合同的总承租面积为5585.96平方米、租赁期为十年;之后双方又于2011.6.25签订《房屋租赁补充合同》一份。后经双方协商于2012.3.8日另签订协议一份,协议约定作废了2011.6.25签订的《房屋租赁补充合同》同时对前两份租赁合同做了补充约定。 其间我对整个商铺进行了整体规划分别开设了宾馆、KTV、泡脚城、茶餐厅。可生意刚刚稳定,因潘某看中商铺出租所产生的利益,在利益的驱使下伙同手下多次强行要我让出部分商铺及交出协议。这些都关系到我及我投资人的切身利益,怎么可能交给他呢!于是从2012年5月份以来多次向我公司发难,三天两头的故意给我们停电,为此我们也多次报过警,辖区派出无数为我们这事出警,媒体的记者也来过两次,在警察和媒体的一次次的干预下免强维持营业。可是从2012.10.8号下午他们私自强行关掉电源,剪断我正在营业中宾馆的供电电缆,致使我宾馆从8号至今一直处于停业状态,且不知道什么时候才能恢复营业,现在我宾馆每天不仅直接损失2万左右的营业额,更重要的是在市场竟争这么激烈的今天,经营期间好不容易才建立起来的几百名忠实客户都走光了,宾馆的声誉也因此事而被外界置疑。 他们的行为是否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
采沙场违反合同破坏农田生产,村长多次交涉无果。又向当地有关部门反应情况,调解也无果。在采沙场坚决不维修已破坏的农田设施的情况下,村长组织村民进行如果对方不把农田设施修复,就不给于沙场方的车辆通过(时间长50多天)。沙场方就以破坏经营生产罪起诉村长。这样是否成立?现在村还被关押,请问律师这样可以保释吗?
益力公司在2010年2月份把我们村庄的一处地下泉涌水资源全部引走用来生产矿泉水,此处地下泉涌水以往是用于农作物的灌溉. 但土地的征地协议和补偿协议并没有和村民签定,征地款和补偿款也没有支付给村民.益力公司是否违法经营?2010年10月,村民无可奈何之下,村民集体在地下泉涌水旁的一条小河筑起石头坝,存水用来灌溉农作物.
张某与王某竞争一项目,张某中标并施工,王某想参与其中,张不准,王某家人阻拦施工,因王某家离施工地点较近,张某就通过中间人告知王某让交16万元算入股,工程结束分红8万,并签合同,工程近尾声,王某前去要钱,张称只给2万利润,王不同意,随阻拦施工。张某上访,公安机关以敲诈勒索将王某刑拘,检察院以强迫交易批捕,
A为女性,非军人,B为男性,现役军人,C为B妻子,已于2010年转业,A与B曾有过多次性行为,但未曾同居,而且两人各居不同城市,现BC因感情破裂,B提出离婚,C不同意并威胁要告A破坏军婚罪,请问A与B的这种关系购成了破坏军婚罪吗?谢谢
李某于2009年10月,无经营执照,在黑龙江省北安市某地收购幼乳公牛屠宰,提取血清(一种疫苗原料),血清买到哈尔滨市内蒙古某制药公司下属单位(有经营执照),幼牛肉批发到河北某地加工,两种行为均未有任何危害结果发生,请问,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谢谢。
客户持其本人名下的房产证到银行申请贷款,获得银行批准后,客户将自己名下这套房产抵押给银行,银行将一定额度的贷款发放在客户的借记卡(非信用卡)里面,结合抵押物市值情况,个人最高额度1000万。 但这张借记卡不可以取出现金,也不可以自行转账,只有用过消费(比如购车、买建材等)的途径刷卡使用这笔资金。本人
因卖方后悔、电表差异,卖方逾3年不办理综合楼过户、停水停电并阻挠买方水电施工,买方宾馆餐饮经营损失巨大,卖方是否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
我承包的另一个村的34亩土地,合同期限为20年,已经耕种了5年,今年我交承包费时村里单方面终止合同,要无偿收回土地,我不同意。3月29日,我雇人、雇了2台手扶拖拉机去地里拉地瓜沟,村支书伙同两委,以每人50元雇佣几十人到我地里强行制止,并砸了我的拖拉机。我当天打110报了警。第二天村里又把地强行分给了村民,致使我
由于本人所在三级水电站车间要被河流下游的电站淹没,政府要关闭夲站,要赔偿本人所在电站职工的钱,但是赔偿金额严重不合理。协商后,职工不能同意。于是政府下令将我们电站的上流二级水电站停止发电,引水渠就没水了,就强制将本人所在水电站的引水渠挖掉,导致我所在电站无法发电。然后我们电站职工就在引水渠搭了一个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