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议决定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法定起诉期限的,适用前款规定
复议决定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法定起诉期限的,适用前款规定。请问,我因特殊原因,没有拿到复议结果,打电话过去,他们也只是口头告知结果,没有说诉讼期的事,而导致过了15天期限(出院后过了15天,为了拿病历,当证据) 是否可以继续行政诉讼
复议机关在法定复议期限内不作出复议决定,当事人就原具体行政行为为诉讼标的,以原行政机关为被告,请问当
各位律师:本人有个法律问题请教,希望得到大家的帮助! 男女双方在婚姻关系期间,男方于2001年11月背着女方将寄养关系的小孩到民政局办理了收养登记,单方确定了女方与小孩之间的母女关系。2004年7月双方协议时,男方对小孩办理收养登记的事实一字不提,抚养小孩一栏为“无”字。离婚后,小孩随男方生活。2006年5月,女方
夫妻婚姻关系期间,男方姐姐于1997年冬天从安徽省送来一弃婴寄养。寄养期间,因小孩需要解决城市户口,男方要求女方到县民政局配合办理收养登记手续,遭到女方的拒绝后,男方趁女方在乡下上班分居之机,盗用女方的姓名,利用与承办人员的个人关系,于2001年11月15日以夫妻双方的名义书面申请,到县民政局当天办理了收养登记
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复议决定,当事人以原行政机关为被告,起诉期限从时间开始计算?
夫妻婚姻关系期间,男方姐姐于1997年冬天从安徽省送来一弃婴寄养。寄养期间,因小孩需要解决城市户口,男方要求女方到县民政局配合办理收养登记手续,遭到女方的拒绝后,男方趁女方在乡下上班分居之机,盗用女方的姓名,利用与承办人员的个人关系,于2001年11月15日以夫妻双方的名义书面申请,到县民政局当天办理了收养登记
如何理解“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
《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规定: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如何理解该条中“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这一规定?一般部门法律很少有明文规定,哪项行政处罚可以委托,哪项行政处罚不能委托,那么如何来操作关于行政处罚的委托
(2003)琼行终字第175号行政判决责令被上诉人XX市人民政府重新作出复议决定的法定期限多少日?
通知履行。人民法院决定对义务人强制执行时,应当先行通知义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自动履行法定义务
通知履行。人民法院决定对义务人强制执行时,应当先行通知义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自动履行法定义务,否则将强制执行。 这个规定的期限一般是多少天?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由于组织决定调动工作,国企由于诉讼法人被纳入失信,且不是个行为…请问专家,失信如何消除
由于组织决定调动工作,国企由于诉讼法人被纳入失信,且不是个行为…请问专家,失信如何消除。谢谢。
因原告于2003年向被告申请土地确权,被告至今不应申请作答复,原告决定起诉,但担心超过起诉期限。本次咨询人代原告提出上述咨询(行政不作为起诉期限)问题,详情见下列《行政起诉状》。恳请各位律师赐教。谢谢! 附件1: 行 政 起 诉 状 原告:A村民小组。 法定代表人: 。 被告:
复议决定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法定起诉期限的,适用前款规定
复议决定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法定起诉期限的,适用前款规定。请问,我因特殊原因,没有拿到复议结果,打电话过去,他们也只是口头告知结果,没有说诉讼期的事,而导致过了15天期限,是否可以继续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