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
原告现时提起行政诉讼是否超过法定起诉期限?
原告现时提起行政诉讼是否超过法定起诉期限? 因原告于2003年向被告申请土地确权,被告至今不应申请作答复,原告决定起诉,但担心超过起诉期限。本次咨询人代原告提出上述咨询(行政不作为起诉期限)问题,详情见下列《行政起诉状》。恳请各位律师赐教。谢谢!
附件1: 行 政 起 诉 状
原告:A村民小组。
法定代表人: 。
被告:B市政府。
法定代表人:市长。
诉讼请求: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签发《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书》。
事实与理由:
被告应原告申请签发《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书》是法定职责。原告与第三人C村民小组位于某办事处,其四至为……。面积为面积为41.0085公顷(615.128亩)的土地权属争议,原告分别于2003年9月、12月向B市人民政府提出过确权申请,但B市人民政府未予答复这一事实已被生效行政判决确认(证据1)。2017年10月30日被告受理第三人C村民小组提出的涉案土地权属案件并书面告知原告,启动了被告对涉案土地的处理程序(证据2)。2018年4月10日原告向B市政府邮递《土地权属争议处理申请查询信》(证据3),恳请B市政府签收该《查询信》后15日内应申请人的确权申请作出《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书》。然而,至今被告尚未应原告申请签发《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书》。
综上,原告认为,被告应原告申请签发《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书》是法定职责,被告拒绝签发《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六)项情形(即行政不作为)。特此,原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提起诉讼,恳请贵院予以立案受理并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为盼!
此致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A组长
法定代表人:
2018年4月26日
附:《行政起诉状证据目录》
本《行政起诉状》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第四十七条 第一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法规对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提起诉讼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行政起诉状证据目录
编号 证据名称及 证 据 内 容
1、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7)琼行终字第051号《行政判决书》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证明a、原告分别于2003年9月和12月向B市人民政府提出过确权申请,但B市人民政府未予答复这一事实已被生效行政判决确认这一事实。b、被告B市人民政府于2004年11月16日给第三人颁发的原文集有(2004)第WJ2500053号《集体土地所有证》业经(2006)海南行初字第242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该证后,该证项下四至范围内(即位于X X办事处,其四至为…。面积为41.0085公顷(615.128亩)的土地权属除被告提供的1953年政府颁发给第三人的17张土地证存根中所登记的该地面积21.3亩外,其余593.828亩土地因生效判决的既判力的作用而致使第三人永远丧失主张该土地权属归其所有的权利。只有原告有权主张该593.828亩土地权属这一事实。C、2003年第三人村民与原告签订土地承包合同,使用争议地130亩植树造林这一事实。
2、文林函[2017 ]4 X5号《告知书》。证明a 、《告知书》中第三人于2017年申请确权的土地与原告于2003年申请确权的土地的位置及四至相同,实属同一块地。b、2017年10月30日被告受理第三人村民小组提出的涉案土地权属案件并书面告知原告,启动了被告对涉案土地的处理程序。针对原告于2003年提出确权申请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签发《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书》而却受理第三人于2017年确权申请,迫使原告提起本次行政诉讼,不超过法定诉讼期限这一事实。
3、《土地权属争议处理申请查询信》。证明2018年4月10日原告向市人民政府邮递《土地权属争议处理申请查询信》,恳请市人民政府签收该《查询信》后15日内应申请人的确权申请作出《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书》。然而,至今被告尚未应原告申请签发《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书》这一事实。
4、《同意起诉决定书》。 证明原告 60 ﹪18周岁以上村民同意起诉这一事。
5、《证明书》。 证明符X系原告组长这一事实。
问题状态:已解决
提问人:惠琼SQR工……(海南-海口)
提问时间:2018-04-26 1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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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保忠律师 VIP2018-04-26 17:16
可以诉讼的
追问:李律师您好!能说明可以起诉的理由吗?谢谢!
李律师您好!针对B《行政起诉状》谈一谈您的见解吧!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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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宇涛律师 VIP2018-04-26 22:16
您好,根据你的陈诉,针对你的问题,经研究回复如下:
一、本案基本事实:1、原告与c村民小组存在土地权属争议;2、原告分别于2003年9月、12月向B市人民政府提出过确权申请,但B市人民政府未予答复;3、2017年10月c村民小组向被告提出土地争议解决申请;4、被告于2017年10月30日受理c村民小组的解决土地争议申请;5、2018年4月10日原告向B市政府邮递《土地权属争议处理申请查询信》,恳请B市政府签收该《查询信》后15日内应申请人的确权申请作出《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书》;6、至今被告尚未应原告申请签发《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书》;
二、在清楚基本事实基础上,针对你的问题逐一分析:1、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2条规定,法院受理行政诉讼案件的范围为:具体行政行为、行政不作为;2、针对具体行政行为的诉讼时效,根据《行政诉讼法》第46条及《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41条之规定,分别适用6个月、2年的一般诉讼时效及5年、20年的特别诉讼时效;3、针对行政不作为的诉讼时效,根据《行政诉讼法》第47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4条规定,为6个月;4、关于诉讼时效的适用,行政相对人及利害关系人能够确定行政行为的内容、诉权、起诉期限的,应适用一般诉讼时效;除此外,才会适用特别诉讼时效;5、本案,原告与2003年9、12月分别向被告提出过确权申请,但被告未予答复。如果原告针对2003年的确权申请被告不予答复而提起行政诉讼,则已过诉讼时效;6、如果原告针对2018年4月《土地权属争议处理申请查询信》被告没有回复,则现在起诉,为时尚早,应在提交《土地权属争议处理申请查询信》的60天后再起诉;综上所述,个人认为,原告依据自己的确权申请提起行政诉讼已过诉讼时效;
三、鉴于此,建议考虑:以c村民小组2017年10月提出的土地争议处理申请被告未作出处理决定为由,以属于与待处理的争议土地有利害关系为由,以利害关系人的身份,就被告未对c村民小组的土地争议处理申请未回复的不作为行为,提起行政诉讼。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如有疑问,可以继续追问或来电探讨;如果满意,请采纳为最佳答案。
追问:龙律师您好!针对因被告B市政府应原告书面确权申请未履行法定职责作出确权决定,原告提起本次行政诉讼是否已超过法定起诉期限问题这一问题。您认为原告针对2003年的确权申请被告不予答复而提起行政诉讼,则已过诉讼时效,我赞同。但您建议原告以c村民小组2017年10月提出的土地争议处理申请被告未作出处理决定为由,以属于与待处理的争议土地有利害关系为由,以利害关系人的身份,就被告未对c村民小组的土地争议处理申请未回复的不作为行为,提起行政诉讼,但又遇到原告起诉主体资格是否适格问题。《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提起起诉应符合下列条:)第(一)项(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笫二十五条(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笫二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显然,上述《行政诉讼法》具体条文均是针对不服作出行政行为(即作为)而提起行政诉讼,适格原告及适格被告的规定。而本次以c村民小组2017年10月提出的土地争议处理申请被告未作出处理决定为由,以属于与待处理的争议土地有利害关系为由,以利害关系人的身份,就被告未对c村民小组的土地争议处理申请未回复的不作为行为,提起行政诉讼其原告主体资格适合吗?专门恳请赐教这一问题。谢谢!
龙律师您好!针对B《行政起诉状》谈一谈您的见解吧!谢谢!
回答:您好,个人认为,你们本案的诉讼策略有问题。因涉及问题文字回复太多,又不愿三言两语敷衍你们,建议你留下联系方式,我会通过电话与你们详细交流,谈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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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斌律师 VIP2018-04-28 10:20
这是分情况处理的
追问:黄律师您好!针对B《行政起诉状》谈一谈您的见解吧!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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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规定申请不动产“确权案件”不受时效限制。2、对已经向政府《申请确权》的,对人民政府作出《行政行为》不服的,应该在半年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3、行政不作为诉讼,应该在申请后2个月内行政机关不作为的,可以提起诉讼,但是不能超过5年,不动产不能超过20年;4、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签发《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书》”的诉讼请求,不伦不类,不会得到法院支持的;5、土地确权和土地权属争议,属于必须由人民政府土地部门先行处理的事项;政府没有做出处理(确认或者不予确认,对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争议不服),法院不会受理的。6、你们的问题陈述是“申请土地确权,至今不应申请作答复,不作为的起诉期限”,而起诉状的事实又像是对“土地使用权争议的处理问题”实在是看不明白你们的问题到底是什么啊?
追问:徐律师您好!针对B《行政起诉状》谈一谈您的见解吧!谢谢!
回答:1、诉讼请求不明确,不伦不类的;2、事实与理由不清不楚,看不明确是土地使用权属纠纷还是土地使用权侵权纠纷;3、起诉状起草者没有全面的理解案情和事实,法律依据不充分。4、《土地权属争议处理申请查询信》是个什么法律文书啊?如果希望政府处理双方的《土地权属纠纷》,应该向政府土地局提交《确认土地权属申请书》。5、土地局应该受理,应该做出处理,对处理不服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有证据证明土地局法定期间不处理也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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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分别于2003年9月、12月向B市人民政府提出过确权申请,但B市人民政府未予答复这一事实已被生效行政判决确认(证据1)。这里起点就已过诉讼时效。
追问:刘律师您好!针对B《行政起诉状》谈一谈您的见解吧!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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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简明扼要说明事情经过,提出诉讼请求以及理由。针对政府部门处理方式有异议向上一级提起行政复议,对复议不服仍可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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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诉讼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