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部门在实施强制拆迁之前是否应该向当事人送达书面强制拆迁通知书?
我姐家属于支持城镇建设的拆迁户,也达成了拆迁协议,政府给兑现了补偿金。但因为生活问题,其村镇领导口头许诺可以先在其未拆迁的房屋后面建房,后补办规划建设许可手续。在其建设期间,当地土管、建设管理局向其发出了书面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但相关人员仍然口头指点“要修赶紧修”,故没有停工。大概10多天之后,
我们局撤销了原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自撤销之日起多长时间应该重新作出?有没有时间限制?
我们局撤销了原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自撤销之日起多长时间应该重新作出?有没有时间限制?有没有什么严重的后果?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09)豫法行终字第00026号将上诉人列为:“(一审原告)新乡市区管道气用户14848人,”非常错误。因为本案的“行政上诉状”列的是:“上诉人(一审原告)王合安等511148人新乡市燃气用户。”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将上诉人列错的行政裁定,是否有法律效力?
婚姻关系已经解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修有几间房子,但没有房产证。我依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一条提出使用权。修建房子的土地属于我,孩子已经判给我抚养。但法庭以房产没有取得房产证,拒不立案。请问我下一步该怎么办? 特别说明: 1、和对方无法协商。 2、争议的房子是在农村,非集镇上,住建局的答复是